惡性腫瘤區別於良性腫瘤最重要的特徵之一是腫瘤除了在原發部位生長形成原發灶外,當原發灶長到一定大小後,腫瘤細胞還會脫離原發灶,通過血液、淋巴液或人體自然腔道等途徑到達身體的其他器官形成轉移灶,所以只有在腫瘤形成的早期,轉移灶尚未形成時通過手術徹底切除原發灶才能治癒腫瘤。遺憾的是在目前醫學條件下,對於大多數腫瘤來說,只有當腫瘤細胞在體內長到數目大於100萬個以上時,才能被影像學診斷出來,而且早期腫瘤往往沒有特異的臨床症狀,甚至毫無症狀,所以,目前大多數腫瘤被診斷時已是中晚期,或者已失去手術機會,或者即使腫瘤原發灶可以被切除但體內也已存在還不能被影像學發現的微小轉移灶,如果這些轉移灶不予以清除,在體內繼續生長最終將導致腫瘤復發。
對於中晚期腫瘤,化療已成為主要的治療手段之一。常用的化療藥物多是經口服胃腸道吸收或靜脈(極少數通過肌注)途徑給藥,相對於手術、放射治療等區域性治療,它屬於全身性的治療。化療藥物通過影響細胞內生物大分子(核酸、蛋白質)的合成等作用機制達到影響細胞增殖的目的,從而起到治療腫瘤的作用,即化療藥物是細胞毒藥物。俗話說“是藥三分毒”,這是由於不論腫瘤細胞還是人體正常臟器如肝臟、心臟、腎臟、消化道等的細胞都會受化療藥物影響,只是正常人體細胞與腫瘤細胞對化療藥物敏感性不同,耐受性不同,受化療藥物傷害後恢復能力不同,醫生正是利用以上這些不同將藥物控制在一定的劑量,一次化療後既能殺死一定數量腫瘤細胞,又能讓正常細胞受較小的傷害,或者受傷害後早於受傷的腫瘤恢復正常增殖能力,當正常細胞恢復後而腫瘤細胞還未完全恢復時再給予第二次化療,讓藥物進一步殺死一定數量腫瘤細胞,當然正常的細胞也會再次受到化療藥物的傷害,但它們如果能早於腫瘤細胞恢復,醫生給予第三次化療……如此反覆,直到體內的腫瘤細胞數量少到可以通過體內的免疫系統來清除為止就能治癒腫瘤,或者少到殘餘腫瘤細胞能長期保持穩定與人體“和平共處”達到延長患者生存期的目的。
前面我們談到化療藥物實際上是細胞毒藥物,理論上化療劑量越大對腫瘤細胞殺傷越大,但臟器細胞如肝臟、心臟、腎臟、消化道等的細胞也都會受化療藥物影響,這些臟器細胞受到損害在臨床上表現為肝功、心功、腎功不全,可有相應的症狀和實驗室檢查結果的異常,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因此化療不能過度,化療過度正常細胞與腫瘤細胞“同歸於盡”,化療不也不能不足,尤其一些初治腫瘤,化療不足無法殺死瘤細胞還會誘發腫瘤耐藥,使原本可以治療的變成難治。目前各種治療指南推薦的化療方案劑量多是經過臨床試驗結果獲得的,在推薦的劑量範圍內給藥,一個方案的有效率和副作用是可以預測的。
病人及家屬由於對化療認識不足,加上道聽途說,往往對化療心存疑慮,臨床中我們醫生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化療是不是非常難受?”和“我能不能耐受化療?”。
在上世紀90年代中樞性鎮吐藥物出現之前,化療所致的消化道反應,如同嚴重的“早孕反應”的確令人生畏,是化療依從性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但隨著90年代後中樞性鎮吐藥物出現,並且品種日益增多,醫生可以預測不同化療方案致吐性的高低,合理組合預防性選用神經激肽類.1(NK-1)受體阻滯劑(國內還未上市)、5-H3受體阻滯劑 、地塞米松、甲氧氯普胺、安定類、H-2受體阻滯劑/質子泵抑制劑等等藥物,對化療所致各種型別嘔吐,包括:急性嘔吐、延遲性嘔吐、預期性嘔吐、突破性和難治性嘔吐等均能有效控制。就像麻醉藥品出現後患者無需因為害怕疼痛而拒絕手術一樣,現在患者無需因為害怕嘔吐而拒絕化療。
患者是否能耐受化療,換醫學上的術語,有無化療禁忌症,是每個患者接受化療前需要常規接受的醫學評估, 這個評估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化療的安全,而且這種評估每一次化療前都應重複進行。這種評估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重要臟器的功能,醫生通過心電圖、左室射血分數、肝功、腎功等輔助檢查和實驗室檢查可以獲得患者重要臟器功能情況,對患者能否耐受化療做出判斷,如果患者某些臟器功能儲備不足,醫生就會避免或減量使用主要副作用針對該臟器的藥物,如高血壓、冠心病、心臟功能不好的患者應避免選用蒽環類抗癌藥物,腎功不好的病人應用鉑類藥物應慎重。
就臟器功能的保護藥物而言,並非多多益善,因為這些藥物同樣有其副作用,而且,一些所謂的解毒藥物,在保護了臟器細胞的同時也有保護了腫瘤細胞之虞,雖然我們沒有相關證據表明這些臟器保護藥物會影響抗癌藥物的療效,但也沒有證據表明他們不會影響抗癌藥物的療效。所以在使用這類臟器保護藥物時應嚴格掌握適應症,避免藥物的相互干擾,降低化療藥物療效,增加化療藥物毒副作用。對於臟器功能檢查正常的,無其他伴隨疾病的,或化療後輕度功能異常,下一週期化療前能自行恢復的,化療中無需使用保肝、保心、保腎等藥物;而對於有伴隨疾病,如乙肝、高血壓、糖尿病,或前一週期化療後導致藥物性肝炎、腎功檢查異常的,估計無法自行恢復的,為了保證下一週期按時進行,可適當使用一些不同作用機制的輔助藥物,促進肝腎功能恢復,同時應重視伴隨疾病的治療;如因化療導致嚴重的臟器功能損害應及時停止化療,將來也應再次避免選用該類藥物。
總之,化療是治療惡性腫瘤的雙刃劍,化療方案的制定,包括藥物的選擇、組合、劑量、間隔、給藥順序、途徑、化療的時機、與其他治療手段的聯合以及副作用的處理、臟器的保護等等都應予以規範,這把劍才能直指腫瘤,否則它會給患者帶來致命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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