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型:房顫"五型論"
新指南將房顫分為五類:首次診斷的房顫、陣發性房顫、持續性房顫、長程持續性(long-standing persistent)房顫、永久性房顫。新指南指出,永久性房顫將不再考慮節律控制策略。長程持續性房顫是在導管消融時代新出現的一個名詞,導管消融使房顫治癒成為可能,房顫不再是"永久性",新指南定義長程持續性房顫為房顫持續時間超過1年,擬採用節律控制策略,即接受導管消融治療。
新指南指出對於懷疑房顫或確診房顫的患者,詳細詢問病史尤為重要,包括:症狀發作時患者感知自身心臟節律是否規則;房顫發作是否存在誘發因素,如運動、情緒激動或飲酒;症狀嚴重程度;發作是否頻繁,每次發作持續時間;是否合併其他疾病,如高血壓、冠心病、心力衰竭(心衰)、外周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卒中、糖尿病或慢性肺部疾病;是否嗜酒;是否存在房顫家族史。
呼籲
出臺症狀評估標準,抗凝更加細化,隨訪注重變化
新指南首次提出了根據歐洲心律學會(EHRA)房顫相關症狀積分進行分級。EHRAⅠ:無任何症狀;EHRAⅡ:症狀輕微,日常活動不受影響;EHRA Ⅲ:症狀嚴重,日常活動受到影響;EHRAⅣ:致殘性症狀,無法從事日常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EHRA積分相關的症狀只與房顫相關,當房顫轉復為竇性心律或心室率控制後,相應的症狀將消失或減輕。房顫相關症狀的EHRA分級是治療策略的選擇重要依據,推薦用EHRA積分評價房顫相關症狀的嚴重程度(Ⅰ,B)。
危險分層
在卒中和血栓栓塞的危險分層方面,新指南提出了新的評分系統――CHA2DS2VASc積分(表1),其在CHADS2積分基礎上將年齡≥75歲由1分改為了2分,增加了血管疾病、年齡65~74歲、性別(女性)三個危險因素。
根據CHA2DS2VASc積分,新指南提出了選擇抗栓治療策略的方案。
新指南關於選擇口服抗凝藥物的建議:除了低危患者(孤立性房顫、年齡<65歲)或存在禁忌徵,所有房顫患者及均應行抗栓治療以預防血栓栓塞併發症(Ⅰ,A)。對於具體患者而言,抗栓治療的選擇應基於卒中、血栓栓塞和出血的絕對風險以及風險獲益比(Ⅰ,A)。CHADS2積分簡單、易記,推薦用其對非瓣膜房顫進行初始卒中風險評估(Ⅰ,A)。
更為細緻全面的卒中風險評估(如CHADS2為0~1分),推薦用基於危險因素的方法進行評價,考慮到患者的"主要"和"臨床相關的非主要卒中危險因素" (Ⅰ,A)。無危險因素的患者(年齡<65歲的孤立性房顫,無任何危險因素),可不進行任何抗栓治療,包括阿司匹林(Ⅱa,B)。對於拒絕服用口服抗凝藥物或有服用禁忌的患者,可聯用75~100 mg阿司匹林和75 mg氯吡格雷替代(Ⅱa,B)。
新指南指出,房顫患者開始抗凝治療之前應進行出血風險評估。新指南建議首次推出了HAS-BLED出血風險積分(表2),包括高血壓、肝腎功能損害、卒中、出血史、INR波動、老年(如年齡>65歲)、藥物(如聯用抗血小板藥或非甾體類抗炎藥)或嗜酒,評價房顫患者出血風險,積分≥3分時提示"高危",出血高危患者無論接受華法林還是阿司匹林治療,均應謹慎,並在開始抗栓治療之後定期複查。
對於非瓣膜性房顫患者,權衡低INR時卒中風險和高INR時出血風險,新指南仍推薦控制INR2~3。
新指南同時也指出,華法林代謝受到藥物、食物和酒精等影響;服用華法林時,不同患者和同一患者不同時間INR波動較大。近期發表的臨床對照試驗中,僅60%~65%的時間內INR控制在2~3,而在真實世界中,這一數字可能低於50%,在我國則更低。
若INR達到治療範圍的時間低於60%,有可能完全抵消服用華法林的獲益。佇列研究顯示INR在1.5~2.0時,卒中風險升高兩倍,故不建議INR<2.0。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種族差異,這一標準並不一定完全適合中國者。
房顫隨訪
新指南強調,除了基線評估和初始治療之外,有計劃的臨床隨訪尤為重要。
隨訪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1)卒中危險因素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新發糖尿病、高血壓等),尤其應注意是否已具備抗凝指徵。
(2)目前是否應該抗凝,是否有新出現的卒中危險因素,或存在抗凝必要如血栓栓塞低危患者復律後應給予低分子肝素抗凝。
(3)治療後患者症狀是否改善,若無改善,是否需更換治療方案。
(4)是否出現促心律失常的徵象或風險,若出現,是否需要調整藥物劑量或更換治療方案。
(5)在服用AAD的情況下,陣發性房顫是否已進展為持續性/永久性房顫,是否需要更換治療方案。
(6)室率控制的療效如何,靜息狀態和體力活動時的目標心率是否實現。
藥物治療
以緩解症狀為首要目標心率控制鬆弛有度
既往指南建議嚴格的心率控制策略,即靜息時心率控制在60~80次/分,而中度體力活動時控制在90~115次/分。基於近期公佈的RACE Ⅱ研究,新指南建議,對於無嚴重的快速心率相關症狀者,採用寬鬆的心率控制策略是合理的;對於採用嚴格室率控制策略的患者,出於安全性考慮,體力活動時若心率過快需行運動試驗及24 h動態心電圖檢查。
藥物選擇包括β受體阻滯劑、非二氫吡啶類鈣拮抗劑和地高辛等;上述藥物無效時,亦可選用胺碘酮控制房顫的心室率;另外,決奈達隆可有效減慢靜息或活動時的心率,可應用於反覆發作的陣發性房顫的心率控制。
通常採用節律控制策略主要是為了緩解房顫相關的症狀,相反,對於無明顯症狀的患者(或控制心率治療後無症狀的患者),通常不需要接受抗心律失常藥物(AAD)治療。
服用AAD維持竇律應注意:
(1)治療的目的在於減輕房顫相關症狀;
(2)AAD維持竇律的效果有限;
(3)抗心律失常治療有效主要表現為減少房顫發作,而不是消除房顫;
(4)一種AAD無效時可換用其他AAD;
(5)藥物的促心律失常效應和心外不良反應常見;
(6)同療效相比,更應重視AAD應用的安全性。
常用的AAD包括胺碘酮、決奈達隆、氟卡尼、普羅帕酮和索他洛爾(均為Ⅰ,A)。迄今為止,胺碘酮仍然是所有AAD中維持竇性心律療效最好的藥物(Ⅰ,A),鑑於其毒性反應,通常只在其他藥物無效或存在禁忌時才考慮使用(Ⅰ,C);對於嚴重心衰患者,NYHAⅢ/Ⅳ級或近期心功能不穩定(NYHA Ⅱ級),1月之內出現過心功能失代償者,應考慮應用胺碘酮(Ⅰ,B)。
消融治療
導管消融地位有序中提升
對於經過合理藥物治療仍有明顯症狀的房顫患者,新指南建議行導管消融。對具體患者而言,是否行導管消融還應考慮:房顫型別、左心房大小、房顫病史;合併的心血管疾病嚴重程度;替代治療(AAD, 心率控制)以及患者的意願。對於無症狀房顫導管消融是否亦能獲益目前還缺乏相關資料。與以往指南相比,新指南中導管消融在房顫治療中的地位有所提高。
對於消融術前或術中記錄到的典型房撲,新指南建議行房撲消融(Ⅰ,B);藥物治療無效、有明顯症狀的陣發性房顫建議行導管消融(Ⅱa,A);藥物治療無效、有明顯症狀的持續性房顫,可考慮行導管消融(Ⅱa,B);對於合併心衰的房顫患者,包括胺碘酮在內的藥物不能控制症狀時考慮導管消融(Ⅱb,B);
新指南首次提出了對於無嚴重潛在心臟疾病的陣發性房顫,若心率控制無效可在AAD治療之前直接行導管消融(Ⅱb,B);有症狀的長程持續性房顫,若AAD治療無效,亦可考慮導管消融(Ⅱb, C)。
新指南客觀地指出,房顫導管消融高度依賴於術者的經驗,目前房顫導管消融的相關研究無一例外的出自經驗豐富的術者和先進電生理中心,所以大範圍推廣還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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