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房顫動(atrial fibrillation,Af)是成人一種十分常見的心律失常,接照心房顫動發作的持續時間長短,可將其分為:
1、陣發性心房顫動:是指心房顫動的持續時間在1~2周以內。
2、持續性心房顫動:是指心房顫動的持續時間在2周以上~1年以內。
3、永久性心房顫動:是指心房顫動的持續時間在1年以上。特發性或孤立性心房顫動是指無器質性心臟病基礎的心房顫動。
心房顫動的治療方法有多種,包括病因治療、節律控制、心室率控制加抗凝治療、導管射頻消融治療、器械治療(置入心房除顫器、抗心房顫動起搏器、多部位或雙心房起搏、左心耳堵閉器)以及外科治療等。
一、去除心房顫動的病因
如糾正二尖瓣病變或甲亢,治療高血壓和冠心病等。
二、防治心房重構
心房的代謝性、電的和解剖性重構,是心房顫動由陣發性轉為持續性和永久性的基礎,因此,防治心房重構有助於避免和防止心房顫動復發。目前常用防止心房重構的藥物有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血管緊張素Ⅱ 受體拮抗劑、β受體阻滯劑和他汀類藥物。
三、節律控制還是頻率控制
根據房顫的不同階段及性質,治療原則和方法不完全相同。通常採用節律控制(復律並維持竇性心律,rhythm control)和頻率控制(控制心室率,rate control)兩種方法,並同時予相應的抗凝治療。二類治療各有其優缺點:
節律控制的優點為:房顫後肯定伴有程度不一的血流動力學障礙,生活質量較前下降,易誘發心力衰竭,栓塞的發生率上升;長時間的房顫必然引起心房和心室重構,引起心房、心室進一步擴大,加劇心功能不全的發生和發展。因此,對符合轉律條件的患者,應予復律治療。恢復為竇性心律後房顫症狀可消除,血流動力學改善,心房內血栓形成和栓塞的危險性降低;缺點是必須長期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維持竇性心律,可能發生致心律失常作用,並且房顫有可能復發。
頻率控制方法的優點是:如果復律不可能,或對患者不利,則控制心室率也是治療房顫的一種方法。控制心室率相對容易,且藥物不良反應相對較少,治療後症狀有所改善,不必擔心復發;缺點是心室率不穩定,血流動力學改善不如竇性心律時,並且需要終身抗凝治療。
四、各種不同型別心房纖顫的治療對策
1、初發性心房纖顫:首先要控制心室率,同時要對有抗凝指徵的患者進行抗凝治療。其二是給予一次轉復竇性心律的機會,可採用藥物或電覆律。轉覆成功後再繼續給予1個月的抗心律失常藥物(特別是對於房顫持續時間>3個月的患者)和4周的抗凝治療。不建議復律後長期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物預防房顫復發。
2、反覆發作的陣發性心房纖顫:對這類患者如何治療,取決於症狀的嚴重程度。對於無症狀或僅有輕度症狀、無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良好、無緩慢心律失常或Ⅱ°度及Ⅱ°度以上AVB者, 僅需考慮抗凝治療,必要時可靜注或口服心律平(靜注1~2mg/kg, 口服450~600mg/1次頓服), 有可能轉復為竇性心律;但AMI後或心功能不全者,不宜使用包括心律平在內的Ⅰ類抗心律失常藥物。
3、持續性心房纖顫:對這類病人的治療應以控制心室率為一線干預對策。但初發的持續性心房纖顫患者,給予一次復律機會是必要的。如果轉復為竇性心律後能維持竇性心律時間較長(3~6個月)者,可考慮重新復律。
4、復發的持續性心房纖顫:如果患者無症狀或症狀輕微,則給予抗凝治療和控制心室率治療;如果患者症狀嚴重,則應考慮在控制心室率和抗凝治療的基礎上進行藥物復律或電覆律治療。如果復律失敗,或竇性心律難以維持,可考慮非藥物治療。非藥物治療包括導管消融治療、外科迷宮手術或房室結消融+起搏治療。
5、永久性心房纖顫:應有效控制心室率,選藥原則見前述。對合並慢性心功能不全或心梗後病人, 首選β阻滯劑或胺碘酮,常合併應用地高辛,但不宜應用異搏定或硫氮卓酮。
6、孤立性或特發性)心房纖顫:即無器質性心臟病基礎的心房顫動。心房纖顫發作期控制心室率首選β阻滯劑或硫氮卓酮;轉復或維持竇性心律首選心律平、莫雷西嗪,無效者可迭用索他洛爾。
7、心房纖顫合併預激綜合徵:預激綜合徵伴房室旁路前傳的快速心房纖顫者,首選同步直流電覆律,應禁用洋地黃類、鈣拮抗劑;預激綜合徵伴房室旁路逆傳的快速心房纖顫者,其處理原則同一般性心房纖顫。
五、轉復為竇性心律
1、電覆律:併發急性心肌梗死、嚴重心力衰竭、意識不清、低血壓或暈厥的急性快速性心房顫動,應立即行同步電覆律,首次復律能量選擇200J;如未覆成功,再給予360J,必要時可重複。
2、藥物復律:藥物復律通常選用Ⅰc類和Ⅲ 類抗心律失常藥物,如普羅帕酮、胺碘酮、多非利特等。近期發生的心房顫動,特別是48h內發生的心房顫動,藥物復律的成功率較高,可試用藥物復律;持續時間較長的心房顫動建議行電覆律。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