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即包括腦幹在內全腦機能完全、不可逆轉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臟機能是否存在。或者定義為:腦死亡是腦細胞廣泛、永久地喪失了全部功能,範圍涉及大腦、小腦、橋腦和延髓。即發生全腦死亡後,雖心跳尚存,但腦復甦已不可能,個體死亡已經發生且不可避免。
腦死亡分為原發性腦死亡和繼發性腦死亡,原發性腦死亡是由原發性腦疾病或損傷引起;繼發性腦死亡是由心、肺等腦外器官的原發性疾病或損傷致腦缺氧或代謝障礙所致。腦死亡的基本原因是:腦組織的嚴重損傷、出血、炎症、腫瘤、腦水腫、腦壓迫、腦疝或繼發於心肺功能障礙。
1966年美國提出腦死亡是臨床死亡的標誌。在1968年在第22屆世界醫學大會上,美國哈佛醫學院腦死亡定義審查特別委員會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腦死亡診斷標準: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發呼吸停止; 3.腦幹反射消失;4.腦電波消失(平坦)。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小時或72小時內反覆測試,多次檢查,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體溫過低(<32.2℃)或剛服用過巴比妥類及其他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兩種情況。
此後,很多國家都制定出了診斷標準,但不同國家和學者對腦死亡的定義不同看法:英國有學者認為生命決定於呼吸、迴圈中樞,所以腦幹機能的不可逆轉停止才是腦死亡;北歐各國認為是腦迴圈的不可逆轉停止引起腦死亡,故稱腦死亡為全腦梗塞。
我國衛生部腦死亡法起草小組(中華醫學會,1999年,草案)的最新標準是: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瞳孔放大或固定,腦電波消失。在首次確診後,觀察12個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腦死亡。
腦死亡標準不但是一個醫學問題,也是一個倫理問題。它不但牽涉到病人本身,也與其家屬對腦死標準的認同有很大關係。中國傳統是以心搏停止和自主呼吸停止界定死亡的。一般在認定腦死亡時,必須以權威的醫師認定和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方予死亡認定,如家屬不同意,則仍以心死標準界定。其次,腦死亡標準的確立,與器官移植無直接關係。這一點必須明確。但客觀上,腦死亡標準對器官移植利用將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