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泌尿外科 主治醫師 陳朋飛

  妊娠期婦女患細菌感染性疾病需要用抗菌藥物時,要求臨床醫師既要掌握藥物的作用原理、抗菌譜、用量、毒副作用,也要熟悉這些藥物對胎兒是否有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時期;既要達到治癒疾病的目的,還要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對胎兒的影響。根據抗菌藥物對胎兒的影響程度和對母體的毒性作用,將其分為妊娠期可以選用的、妊娠期慎用的及妊娠期禁用的三類,現闡述如下。

  妊娠期可選用的抗菌藥物(B類)

  B類藥物比較安全,對母體和胎兒基本無危害。

  青黴素類該類抗生素的殺菌原理是阻礙細菌細胞壁的合成,哺乳類動物無細胞壁,故該類抗生素對人體毒性最小,不致胎兒畸形。但其缺點是抗菌譜較窄,對細菌產生的β-內醯胺酶不穩定,易產生耐藥性,對酸不穩定,不能口服;易出現過敏反應。但現在投入使用的半合成、複合青黴素類製劑已從多方面彌補了這些缺點,既耐酸或耐酶又為廣譜抗生素,還不易產生過敏反應。雖然每一種製劑的抗菌譜有所不同,但共同點是無致畸胎作用。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可予應用。如注射用青黴素鈉、口服阿莫靈膠囊等。

  頭孢菌素類(第三代)該類抗生素與青黴素類極為相似,對母體及胎兒的影響也比較小。比青黴素類更為優越的是其抗菌譜廣,對酸及各種細菌產生的β-內醯胺酶穩定,過敏反應發生率低。第一代頭孢菌素有一定的腎毒性,第二代腎毒性較低,第三代對腎臟已基本無毒性,孕婦懷孕全過程可予應用。如頭孢哌酮鈉、頭孢他啶鈉等。

  大環內酯類該類抗生素是抑菌劑,抗菌譜與青黴素相似。但有其特點:對一般細菌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很有用,對支原體、衣原體、弓形體等也有效;血藥濃度不高,但組織分佈與細胞內移行性良好,毒性低,變態以應少,是孕期可安全使用的抗生素,懷孕全過程可予應用。對青黴素過敏合併呼吸道感染的孕婦可首選此類藥物,如阿奇黴素。

  抗厭氧菌及抗滴蟲藥該類藥物經動物實驗證明,對細菌有致突變作用,故對人類亦有危險。妊娠頭3個月內要避免應用,以防引起胎兒畸形。如甲硝唑、替硝唑。

  妊娠期慎用的抗菌藥物(C類)

  C類藥物僅在動物實驗研究時證明對胎兒致畸或可殺死胚胎,未在人類研究證實,對孕婦用藥需權衡利弊,確認利大於弊時方能應用。

  氯黴素類該類抗生素可通過胎盤在胎兒體內蓄積,因胎兒肝臟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轉移酶,故對此類藥物的解毒功能受到影響;孕後期用藥新生兒出生後可出現嘔吐、厭食、腹脹,最終可導致迴圈衰竭,稱為“灰嬰綜合徵”,故孕早、中期慎用,孕晚期禁用。

  喹諾酮類該類藥的毒性低,無致畸致突變作用,但可引起年幼動物的關節病變,影響軟骨發育;對神經精神方面也有影響,故妊娠期避免應用。如氟哌酸、環丙沙星等。

  磺胺藥該類藥物可通過胎盤進入胎體,與胎兒血中膽紅素競爭血漿蛋白的結合部位,使血漿遊離型膽紅素增高,血漿遊離型膽紅素為脂溶性膽紅素,可滲入血腦屏障,致胎兒腦損傷或出生後新生兒核黃疸,故妊娠期避免應用。如磺胺嘧啶、複方新諾明等。

  抗菌中草藥大青葉有直接興奮子宮平滑肌的作用,故量大可導致早產,孕婦應慎用;板藍根和大青葉屬同類植物,也應慎用。

  妊娠期禁用的抗菌藥物(D類)

  D類藥物對胎兒的危害有確切證據,除非孕婦用藥後有絕對效果,否則不考慮應用。

  氨基糖甙類有耳、腎毒性,腎清除能力差,藥物濃度個體差異大,易致血藥濃度升高;內耳淋巴液中藥物濃度高。嬰兒(嬰兒食品)出現聽力障礙主要與用藥量有關,與妊娠月份的關係不大,但其發生率為3%~11%。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避免應用。如鏈黴素、卡那黴素等。

  四環素類該類藥物是典型的致胎兒畸形藥物。孕早期使用可致胎兒四肢發育不良和短肢畸形;孕中期致牙蕾發育不良,先天性白內障;孕後期引起孕婦肝功能衰竭,故整個孕期應禁用四環素類抗生素。如四環素、土黴素等。

  紅黴素酯化物該類抗生素可導致孕婦肝內膽汁淤積症和肝實質損害,引起轉氨酶升高、肝腫大及阻塞性黃疸等,其發生率高達40%,這可能與酯化物的高敏反應有關,該類藥物妊娠全過程避免應用。如依託紅黴素(無味紅黴素)、琥乙紅黴素等。

  抗菌中(成)藥穿心蓮可對抗孕酮,抑制絨毛滋養細胞生成,可導致流產,孕早期禁用。六神丸是清熱消腫藥,其有效成分為蟾酥,還有麝香,可引起子宮收縮,引起流產或早產,故孕婦禁用。

  妊娠期用藥的基本原則

  1、正確選擇對胎兒無損害而又對孕婦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藥物。

  2、能用一種藥物就避免聯合用藥,能用療效肯定的老藥就避免用尚未確定對胎兒有不良影響的新藥,能用小劑量藥物就避免用大劑量藥物。

  3、孕婦出現緊急情況必須用藥時,也應該儘量選用確經臨床多年驗證無致畸胎作用的A、B類藥物(A類藥物使用安全,對母體及胎兒健康(健康食品)無不良影響)。

  4、根據孕周大小即胎兒所屬發育時期考慮用藥,如孕3個月以內是胎兒器官發育重要時期,用藥要特別慎重,可以推遲治療的,儘量推遲到這個時期以後。

  5、根據藥物對胎兒影響程度不同,從選擇對胎兒影響最小的藥物用起。如孕婦合併甲亢,選藥先後順序為:鎮靜劑(安定)、β受體阻滯劑(氨醯心安)、抗甲狀腺代謝藥(丙硫氧嘧啶)。

  6、孕期應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藥,包括保健(保健食品)品。香港地區曾有報道:人蔘的主要活性成分人蔘皁甙對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議婦女在妊娠前3個月內慎用人蔘。國外報道:甘草能刺激孕婦體內製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婦早產,孕早期慎用。

  7、為防止藥物誘發胎兒畸形,在妊娠前3個月,以不用C、D類藥物為好。在妊娠3個月後使用C類藥時也需權衡利弊,確認利大於弊時方能應用。一般情況下D類藥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孕婦在搶救、特殊情況下使用C、D類藥時,應給予“警告”。如血清製品引起的過敏性休克,給予葡萄糖酸鈣(A類)、撲爾敏(B類)無效時,只好使用異丙嗪(C類)、地塞米松(D類)等藥物,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病情。還有孕婦合併癲癇的抗癲癇治療用藥(D類),孕期癲癇頻繁發作本身對母體和胎兒損害很大,所以為控制癲癇發作只好用藥;但使用劑量要調節至控制病情發作之最小劑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甙類(D類),萬古黴素、氯黴素、磺胺藥、氟胞嘧啶(C類)治療時必須進行血藥濃度監測,以減少藥物副作用。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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