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凡綜合徵一如前述,由於其表現在體格、眼及血管方面的特異體徵,一般說來診斷並不困難,但由於其臨床表現的差異很大,特別是對於隱性馬凡綜合徵往往造成診斷方面的困難及爭論。現代的診斷標準是在1986年第七屆人類遺傳學國際大會上建立,並在1988年第一次國際馬凡綜合徵專題討論會上明確規定的標準,1996年,dePaepeA重新修正被視為統一標準。
1、標準的具體內容
(1)骨骼系統
主要標準:以下表現至少有4項――雞胸;漏斗胸需外科矯治;上部量/下部量的比例減少,或上肢跨長/身高的比值大於1.05;腕徵、指徵陽性;脊柱側彎大於20度,或脊柱前移(側彎計);肘關節外展減小(〈170度〉;中踝中部關節脫位形成平足;任何程度的,髖臼前凸(髂關節內陷)(X片上確定)。
次要標準:中等程度的漏斗胸:關節活動異常增強;高顎弓,牙齒擁擠重疊;面部表徵:長頭――正常頭顱指數為75.9或以下、顴骨發育不全、眼球內陷、縮頜、瞼裂下斜。骨骼系統受累需符合的條件:至少有兩項主要標準或一項主要標準加兩項次要標準。
(2)眼睛系統
主要標準:晶狀體脫位。
次要標準:異常扁平角膜(角膜曲面計測量);眼球軸長增加(超聲測量);虹膜或睫狀肌發育不全致瞳孔縮小。眼睛系統受累需符合標準:主要標準或至少兩項次要標準。
(3)心血管系統
主要標準:升主動脈擴張伴或不伴主動脈瓣返流,以及至少Valsava氏竇擴張;升主動脈夾層。
次要標準:二尖瓣脫垂伴或不伴二尖瓣返流;主肺動脈擴張(在無瓣膜或外周肺動脈狹窄及其它明顯原因下,年齡又小於40歲);二尖瓣環鈣化(年齡小於40歲);降主動脈或腹主動脈擴張或夾層(50歲以下)。
心血管受累需符合的條件:有一項主要標準或一項次要標準即可。
(4)肺系統
主要標準:無。
次要標準:自發性氣胸;肺尖肺大泡(胸片證實)。
如果一項存在即可認為肺系統受累。
(5)面板和體包膜
主要標準:無。
次要標準:皮紋萎縮(牽拉痕),與明顯超重、妊娠或反覆受壓等無關;複發性疝或切口疝。
一項次要標準存在即可認為面板或體包膜受累。
(6)硬腦(脊)膜
主要標準:CT或MRI發現硬脊膜膨出。
次要標準:無。
(7)家族或遺傳史
主要標準: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之一符合該診斷標準;FBNI基因中存在已知的導致馬凡綜合徵的突變;存在已知的與其家族中馬凡綜合徵患者相同的FBNI基因單倍型。
次要標準:無。
由於家族或遺傳史在診斷中意義重大,主要標準中必須有一項存在。
2、馬凡綜合徵的診斷前提
對特定病例:如果無家族或遺傳史者,至少需有兩個不同系統的不要標準以及三分之一的器官受累;如果檢出一個已知馬凡綜合徵的基因突變,一個系統中有一項主要標準和第二項系統受累即可診斷。
對特定病例的家屬:在家族史中有一項主要標準、一個系統的一項主要標準和第二個系統受累即可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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