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藥物惡性綜合徵
精神病藥物惡性綜合徵 (Gurrera et al.2011)的特徵表現是張力增加、 肌強直、 體溫不穩定(>100.4。F或者 38℃至少發生2次),自主神經不穩定如心動過速,心搏過速超過基線>25%以上, 呼吸急促超過基線>50%以上,血壓升高 ( 超過基線>25%)和在24小時內波動( >20 mmHg (舒張壓)或者>25 mmHg (收縮壓)、譫妄、肌紅蛋白尿和肌酸激酶升高(至少超過引數4倍)(Gurrera et al.2011) 粒細胞和肝酶類升高( 乳酸脫氫酶和天冬氨酸轉氨酶),以及血清鐵水平降低。但是沒有一項實驗室引數診斷NMS具有特異性。EEG可以提示代謝性腦病症狀,如腦電普遍減慢 (Caroff and Mann 1988; Strawn et al.2007)。
對於那些同時服用抗精神病藥物和5-羥色胺阻滯劑的患者來說,鑑於NMS和5-羥色胺綜合徵類似,生物學指標可能有助於鑑別診斷。原則上說來,服用任何一種抗精神病藥物都可能導致NMS。如果發生NMS,需立即停用抗精神病藥物。除了一般治療措施之外,可以考慮給予特殊的藥物治療或者軀體治療。
惡性綜合徵患者需轉入ICU進行嚴密監測,穩定生命體、治療高熱等症狀。其他可能導致這一綜合徵的藥物(如鋰鹽,抗抑鬱劑)都需停掉。 目前缺乏有效的特別治療措施。肌鬆藥硝苯呋海因 (2.5/10mg/公斤體重每天,IV)可能治療這一綜合徵有效(Sakkas et al.1991)。但是一項納入從1980到2006年的271例個案報告的META分析顯示,硝苯呋海因和其他藥物合用可能增加臨床痊癒的時間,硝苯呋海因單獨治療總體死亡率增加(Reulbach et al.2007)。一次作者認為目前尚無有循證證據的治療策略,包括在內(Reulbach et al.2007)。這些報告是互相矛盾的,因此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可以常規應用硝苯呋海因治療精神病藥物惡性綜合徵(證據分類F)。但是有些病例還是可以考慮使用硝苯呋海因,如體溫極度升高,肌強直和代謝亢進(Strawn et al. 2007)(證據分類為C)。
給予6-10次的ECT治療可能有用,但缺乏隨機對照研究 (Trollor and Sachdev 1999; Supprian 2004)(證據分類C, 推薦等級 4)。
發生惡性綜合徵後採用何種治療策略,尚缺乏充分的臨床實驗證據。一個重要的衝突是,患者發生惡性綜合徵後在給予同一抗精神病藥物導致惡性綜合徵再發的風險增加(超過30%)(Caroff and Mann 1988; Pope et al..1991; Strawn et al.2007),但是絕大多數人卻需要長期抗精神病藥物的治療。一篇報道總結了預防再次發生惡性綜合徵的一些常規辦法(Strawn et al.2007):
1、應該詳細報告輕微的發作
2、需要詳細記錄抗精神病藥物的處方
3、考慮更換藥物
4、應該減少危險因素(如快速加量,超高劑量使用抗精神病藥物)
5、發生惡性綜合症後至少停藥2周,才能重新用藥
6、低劑量的低效價傳統抗精神病藥物或者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需要的在通過試驗後緩慢加量
7、應該仔細觀察患者的惡性綜合症的早期症狀
8、考慮到患者重新使用抗精神病藥物的益處和可能復發惡性綜合症的風險,需要獲得患者和其家屬的書面同意。
有綜述報告(文獻包括1972-2011)患者出現惡性綜合症、中性粒細胞減少症而非粒性白血球缺乏症和心肌炎後可以謹慎給予氯氮平治療(Manu et al.2011)。但這篇綜述有關惡性綜合症的報告只是基於5個個案,患者發生惡性綜合症後重新給予氯氮平的平均時間是8.5周(Manu et al. 2011)。個案報告 (Mendhekar et al。 2002; Norgard and Stark 2006)惡性綜合症後可以重新使用抗精神病藥物,但缺乏對照試驗的證據。 基於這些非常有限的證據,發生惡性綜合症後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是可能的( Strawn et al。 2007; Wells et al.1988) (證據分類為C3, 推薦等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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