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保健科 主任醫師 陳澤濤

(一)治療原則。應當採取綜合治療的原則,即:根據患者的機體狀況,腫瘤的細胞學、病理學型別,侵及範圍(臨床分期)和發展趨向,採取多學科綜合治療(MDT)模式,有計劃、合理地應用手術、化療、放療和生物靶向等治療手段,以期達到根治或最大程度控制腫瘤,提高治癒率,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延長患者生存期的目的。目前肺癌的治療仍以手術治療、放射治療和藥物治療為主。山東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保健科陳澤濤

(二)外科手術治療。

1.手術治療原則。

手術切除是肺癌的主要治療手段,也是目前臨床治癒肺癌的唯一方法。肺癌手術分為根治性手術與姑息性手術,應當力爭根治性切除。以期達到最佳、徹底的切除腫瘤,減少腫瘤轉移和復發,並且進行最終的病理TNM分期,指導術後綜合治療。對於可手術切除的肺癌應當遵守下列外科原則:

(1)全面的治療計劃和必要的影像學檢查(臨床分期檢查)均應當在非急診手術治療前完成。充分評估決定手術切除的可能性並制訂手術方案。

(2)儘可能做到腫瘤和區域淋巴結的完全性切除;同時儘量保留有功能的健康肺組織。

(3)電視輔助胸腔鏡外科手術(VATS)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微創手術技術,主要適用於I期肺癌患者。

(4)如果患者身體狀況允許,應當行解剖性肺切除術(肺葉切除、支氣管袖狀肺葉切除或全肺切除術)。如果身體狀況不允許,則行侷限性切除:肺段切除(首選)或楔形切除,亦可選擇VATS術式。

(5)完全性切除手術(R0手術)除完整切除原發病灶外,應當常規進行肺門和縱隔各組淋巴結(N1和N2淋巴結)切除並標明位置送病理學檢查。最少對3個縱隔引流區(N2站)的淋巴結進行取樣或行淋巴結清除,儘量保證淋巴結整塊切除。建議右胸清除範圍為:2R、3a,3p、4R、7-9組淋巴結以及周圍軟組織;左胸清除範圍為:4L、5-9組淋巴結以及周圍軟組織。

(6)術中依次處理肺靜脈、肺動脈,最後處理支氣管。

(7)袖狀肺葉切除術在術中快速病理檢查保證切緣(包括支氣管、肺動脈或靜脈斷端)陰性的情況下,儘可能行保留更多肺功能(包括支氣管或肺血管),術後患者生活質量優於全肺切除術患者。

(8)肺癌完全性切除術後6個月復發或孤立性肺轉移者,在排除肺外遠處轉移情況下,可行復發側餘肺切除或肺轉移病灶切除。

(9)心肺功能等機體狀況經評估無法接受手術的I期和II期的患者,可改行根治性放療、射頻消融治療以及藥物治療等。

2.手術適應證。

(1)Ⅰ、Ⅱ期和部分Ⅲa期(T3N1-2M0;T1-2N2M0;T4N0-1M0可完全性切除)非小細胞肺癌和部分小細胞肺癌(T1-2N0~1M0)。

(2)經新輔助治療(化療或化療加放療)後有效的N2期非小細胞肺癌。

(3)部分Ⅲb期非小細胞肺癌(T4N0-1M0)如能區域性完全切除腫瘤者,包括侵犯上腔靜脈、其他毗鄰大血管、心房、隆凸等。

(4)部分Ⅳ期非小細胞肺癌,有單發對側肺轉移,單發腦或腎上腺轉移者。

(5)臨床高度懷疑肺癌的肺內結節,經各種檢查無法定性診斷,可考慮手術探查。

3.手術禁忌證

(1)全身狀況無法耐受手術,心、肺、肝、腎等重要臟器功能不能耐受手術者。

(2)絕大部分診斷明確的Ⅳ期、大部分Ⅲb期和部分Ⅲa期非小細胞肺癌,以及分期晚於T1-2N0-1M0期的小細胞肺癌。

(三)放射治療。肺癌放療包括根治性放療、姑息放療、輔助放療和預防性放療等。

1.放療的原則。

    (1)對根治性放療適用於KPS評分≥70分(Karnofsky評分見附件2)的患者,包括因醫源性或/和個人因素不能手術的早期非小細胞肺癌、不可切除的區域性晚期非小細胞肺癌、以及侷限期小細胞肺癌。

    (2)姑息性放療適用於對晚期肺癌原發灶和轉移灶的減症治療。對於非小細胞肺癌單發腦轉移灶手術切除患者可以進行全腦放療。

    (3)輔助放療適應於術前放療、術後切緣陽性的患者,對於術後pN2陽性的患者,鼓勵參加臨床研究。

    (4)術後放療設計應當參考患者手術病理報告和手術記錄。

    (5)預防性放療適用於全身治療有效的小細胞肺癌患者全腦放療。

    (6)放療通常聯合化療治療肺癌,因分期、治療目的和患者一般情況的不同,聯合方案可選擇同步放化療、序貫放化療。建議同步放化療方案為EP和含紫衫類方案。

    (7)接受放化療的患者,潛在毒副反應會增大,治療前應當告知患者;放療設計和實施時,應當注意對肺、心臟、食管和脊髓的保護;治療過程中應當儘可能避免因毒副反應處理不當導致的放療非計劃性中斷。

    (8)建議採用三維適型放療(3DCRT)與調強放療技術(IMRT)等先進的放療技術。

    (9)接受放療或放化療的患者,治療休息期間應當予以充分的監測和支援治療。

2.非小細胞肺癌(NSCLC)放療的適應證。

放療可用於因身體原因不能手術治療的早期NSCLC患者的根治性治療、可手術患者的術前、術後輔助治療、區域性晚期病灶無法切除患者的區域性治療以及晚期不可治癒患者的重要姑息治療方式。

I期不能接受手術治療的NSCLC患者,放射治療是有效的區域性控制病灶的手段之一。對於接受手術治療的NSCLC患者,如果術後病理手術切緣陰性而縱隔淋巴結陽性(pN2),除了常規接受術後輔助化療外,也建議加用術後放療。對於切緣陽性的pN2腫瘤,如果患者身體許可,建議採用術後同步放化療。對切緣陽性的患者,放療應當儘早開始。

對於因身體原因不能接受手術的II-III期NSCLC患者,如果身體條件許可,應當給予適形放療結合同步化療。在有治癒希望的患者,在接受放療或同步放化療時,通過更為適行的放療計劃和更為積極的支援治療,儘量減少治療時間的中斷或治療劑量的降低。

對於有廣泛轉移的IV期NSCLC患者,部分患者可以接受原發灶和轉移灶的放射治療以達到姑息減症的目的。

    3.小細胞肺癌(SCLC)放療的適應證。

    侷限期SCLC經全身化療後部分患者可以達到完全緩解,但是如果不加用胸部放療,胸內復發的風險很高,加用胸部放療不僅可以顯著降低區域性複發率,而且死亡風險也顯著降低。

在廣泛期SCLC患者,遠處轉移灶經化療控制後加用胸部放療也可以提高腫瘤控制率,延長生存期。

如果病情許可,小細胞肺癌的放射治療應當儘早開始,可以考慮與化療同步進行。如果病灶巨大,放射治療導致肺損傷的風險過高的話,也可以考慮先採用2-3週期的化療,然後儘快開始放療。

    4.預防性腦照射。

侷限期小細胞肺癌患者,在胸內病灶經治療達到完全緩解後推薦加用預防性腦照射。廣泛期小細胞肺癌在化療有效的情況下,加用預防性腦照射亦可降低小細胞肺癌腦轉移的發生的風險。

而非小細胞肺癌全腦預防照射的決定應當是醫患雙方充分討論,根據每個患者的情況權衡利弊後確定。

5.晚期肺癌患者的姑息放療。

晚期肺癌患者的姑息放療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因原發灶或轉移灶導致的區域性壓迫症狀、骨轉移導致的疼痛、以及腦轉移導致的神經症狀等。對於此類患者可以考慮採用低分割照射技術,使患者更方便得到治療,同時可以更迅速地緩解症狀。

6.治療效果。

放射治療的療效評價參照WHO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附件3)或RECIST療效評價標準(附件4)。

7.防護。

採用常規的放療技術,應當注意對肺、心臟、食管和脊髓的保護,以避免對身體重要器官的嚴重放射性損傷。急性放射性肺損傷參照RTOG分級標準(附件5)。

(四)肺癌的藥物治療。肺癌的藥物治療包括化療和分子靶向藥物治療(EGFR-TKI治療)。化療分為姑息化療、輔助化療和新輔助化療,應當嚴格掌握臨床適應證,並在腫瘤內科醫師的指導下施行。化療應當充分考慮患者病期、體力狀況、不良反應、生活質量及患者意願,避免治療過度或治療不足。應當及時評估化療療效,密切監測及防治不良反應,並酌情調整藥物和(或)劑量。

化療的適應證為:PS評分≤2(附件6,ZPS評分,5分法),重要臟器功能可耐受化療,對於SCLC的化療PS評分可放寬到3。鼓勵患者參加臨床試驗。

1.晚期NSCLC的藥物治療。

    (1)一線藥物治療。

    含鉑兩藥方案為標準的一線治療;EGFR突變患者,可選擇靶向藥物的治療;有條件者,在化療基礎上可聯合抗腫瘤血管藥物。目前可選用的化療藥物見附件7。對一線治療達到疾病控制(CR+PR+SD)的患者,有條件者可選擇維持治療。

(2)二線藥物治療。二線治療可選擇的藥物包括多西紫杉醇、培美曲塞以及靶向藥物EGFR-TKI。

(3)三線藥物治療。可選擇EGFR-TKI或進入臨床試驗。

2.不能手術切除的NSCLC的藥物治療。

推薦放療、化療聯合,根據具體情況可選擇同步或序貫放化療。同步治療推薦化療藥物為足葉乙甙/順鉑或卡鉑(EP/EC)與紫杉醇或多西紫杉醇/鉑類。序貫治療化療藥物見一線治療。

3.NSCLC的圍手術期輔助治療。

完全切除的II-III期NSCLC,推薦含鉑兩藥方案術後輔助化療3-4個週期。輔助化療始於患者術後體力狀況基本恢復正常,一般在術後3-4周開始。

新輔助化療:對可切除的III期NSCLC可選擇含鉑兩藥、2個週期的術前新輔助化療。應當及時評估療效,並注意判斷不良反應,避免增加手術併發症。手術一般在化療結束後2-4周進行。術後輔助治療應當根據術前分期及新輔助化療療效,有效者延續原方案或根據患者耐受性酌情調整,無效者則應當更換方案。

4.小細胞肺癌(SCLC)的藥物治療。

    侷限期小細胞肺癌(II-III期)推薦放、化療為主的綜合治療。化療方案推薦EP或EC方案。

廣泛期小細胞肺癌(IV期)推薦化療為主的綜合治療。化療方案推薦EP、EC或順鉑加拓撲替康(IP)或加伊立替康(IC)。

二線方案推薦拓撲替康。鼓勵患者參加新藥臨床研究。

5.肺癌化療的原則。

(1) KPS<60或ECOG>2的肺癌患者不宜進行化療。

(2) 白細胞少於3.0×109/L,中性粒細胞少於1.5×109/L、血小板少於6×1010/L,紅細胞少於2×1012/L、血紅蛋白低於8.0g/dl的肺癌患者原則上不宜化療。

(3)肺癌患者肝、腎功能異常,實驗室指標超過正常值的2倍,或有嚴重併發症和感染、發熱,出血傾向者不宜化療。

(4)在化療中如出現以下情況應當考慮停藥或更換方案:

治療2週期後病變進展,或在化療週期的休息期中再度惡化者,應當停止原方案,酌情選用其他方案;化療不良反應達3-4級,對患者生命有明顯威脅時,應當停藥,下次治療時改用其他方案;出現嚴重的併發症,應當停藥,下次治療時改用其他方案。

(5)必須強調治療方案的規範化和個體化。必須掌握化療的基本要求。除常規應用止吐藥物外,鉑類藥物除卡鉑外需要水化和利尿。化療後每週兩次檢測血常規。

(6)化療的療效評價參照WHO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或RECIST療效評價標準。

(五)非小細胞肺癌的分期治療模式。

1.Ⅰ期非小細胞肺癌的綜合治療。

(1)首選手術治療,包括肺葉切除加肺門、縱隔淋巴結清除術,可採用開胸或VATS等術式。

(2)對於肺功能差的患者可以考慮行解剖性肺段或楔形切除術加肺門、縱隔淋巴結清除術。

(3)完全切除的IA期肺癌患者不適宜行術後輔助化療。  

(4)完全切除的IB期患者,不推薦常規應用術後輔助化療。

(5)切緣陽性的Ⅰ期肺癌推薦再次手術。其他任何原因無法再次手術的患者,推薦術後化療加放療。

2.Ⅱ期非小細胞肺癌的綜合治療。

(1)首選手術治療,包括肺葉、雙肺葉或全肺切除加肺門、縱隔淋巴結清除術。

(2)對肺功能差的患者可以考慮行解剖性肺段或楔形切除術加肺門、縱隔淋巴結清除術。

(3)完全性切除的Ⅱ期非小細胞肺癌推薦術後輔助化療。

(4)當腫瘤侵犯壁層胸膜或胸壁時應當行整塊胸壁切除。切除範圍至少距病灶最近的肋骨上下緣各50px,受侵肋骨切除長度至少應當距腫瘤125px。

    (5)切緣陽性的Ⅱ期肺癌推薦再次手術,其他任何原因無法再次手術的患者,推薦術後化療加放療。  

3.Ⅲ期非小細胞肺癌的綜合治療。

區域性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是指TNM分期為III期的肺癌。採取綜合治療模式是III非小細胞肺癌治療的最佳選擇。將區域性晚期NSCLC分為可切除和不可切除兩大類。其中:

(1)可切除的區域性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包括:

    ①T3N1的NSCLC患者,首選手術治療,術後行輔助化療。

②N2期肺癌患者的手術切除是有爭議的。影像學檢查發現單組縱隔淋巴結腫大、或兩組縱隔淋巴結腫大但沒有融合估計能完全切除的病例,推薦行術前縱隔鏡檢查,明確診斷後行術前新輔助化療,然後行手術治療。

③一些T4N0-1的患者:a)相同肺葉內的衛星結節:在新的分期中,此類肺癌為T3期,首選治療為手術切除,也可選擇術前新輔助化療,術後輔助化療。b)其他可切除之T4N0-1期非小細胞肺癌,可酌情首選新輔助化療,也可選擇手術切除。如為完全性切除,考慮術後輔助化療。如切緣陽性,術後行放療和含鉑方案化療。

    ④肺上溝瘤的治療:部分可手術患者,建議先行同步放化療,然後再手術+輔助化療。對於不能手術的肺上溝瘤,行放療加化療。

(2)不可切除的區域性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包括:

①影像學檢查提示縱隔的團塊狀陰影,縱隔鏡檢查陽性的非小細胞肺癌。

②大部分的T4和N3的非小細胞肺癌。

③T4N2-3的患者。

④胸膜轉移結節、惡性胸水和惡性心包積液的患者,新分期已經歸類為M1,不適於手術切除。部分病例可採用胸腔鏡胸膜活檢或胸膜固定術。

    4.Ⅳ期非小細胞肺癌的治療。

Ⅳ期肺癌在開始治療前,建議先獲取腫瘤組織進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是否突變的檢測,根據EGFR突變狀況制定相應的治療策略。

Ⅳ期肺癌以全身治療為主要手段,治療目的為提高患者生活質量、延長生命。

(1)孤立性轉移Ⅳ期肺癌的治療。

①孤立性腦轉移而肺部病變又為可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腦部病變可手術切除或採用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胸部原發病變則按分期治療原則進行。

②孤立性腎上腺轉移而肺部病變又為可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腎上腺病變可考慮手術切除,胸部原發病變則按分期治療原則進行。

③對側肺或同側肺其他肺葉的孤立結節,可分別按兩個原發瘤各自的分期進行治療。

(2)Ⅳ期肺癌的全身治療。

①EGFR敏感突變的Ⅳ期非小細胞肺癌,推薦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一線治療。

    ②對EGFR野生型或突變狀況未知的Ⅳ期非小細胞肺癌,如果功能狀態評分為PS=0~1,應當儘早開始含鉑兩藥的全身化療。對不適合鉑類治療的患者,可考慮非鉑類兩藥聯合化療。

③PS=2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應接受單藥化療,但沒有證據支援對PS>2的患者使用細胞毒類藥化療。

    ④目前的證據不支援將年齡因素作為選擇化療方案的依據。

    ⑤一線化療失敗的非小細胞肺癌,推薦多西紫杉醇、培美曲賽二線化療,以及吉非替尼或厄洛替尼厄二線或三線口服治療。

    ⑥評分為PS>2的Ⅳ期非小細胞肺癌,可酌情僅採用最佳支援治療。

在全身治療基礎上針對具體的區域性情況可以選擇恰當的區域性治療方法以求改善症狀、提高生活質量。

    (六)小細胞肺癌分期治療模式。

    1.I期SCLC。手術+輔助化療(EP/EC 4-6週期)。

2.II-III期SCLC:放、化療聯合。

(1)可選擇序貫或同步。

(2)序貫治療推薦2週期誘導化療後同步化、放療。

(3)經過規範治療達到疾病控制者,推薦行預防性腦照射(PCI)。

3.IV期SCLC:化療為主的綜合治療以期改善生活質量。

    一線推薦EP/EC、IP、IC。規範治療3個月內疾病復發進展患者推薦進入臨床試驗。3-6個月內復發者推薦拓撲替康、伊立替康、吉西他濱或紫杉醇治療。6個月後疾病進展可選擇初始治療方案。(資料來源:原發性肺癌診療規範(2011年版)O(∩_∩)O~)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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