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的外科治療
肺癌的治療方法中除Ⅲb及Ⅳ期外應以手術治療或爭取手術治療為主,依據不同期別和病理組織型別酌加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和免疫治療的綜合治療。
一、手術指徵
具有下列條件者一般可作外科手術治療:
1、無遠處轉移者,包括實質臟器如肝、腦、腎上腺、骨骼、胸腔外淋巴結等;
2、癌組織未向胸內鄰近臟器或組織侵犯擴散者,如主動脈、上腔靜脈、食管和癌性胸液等;
3、無嚴重心肺功能低下或近期內心絞痛發作者;
4、無重症肝腎疾患及嚴重糖尿病者。
具有以下條件者一般應該慎作手術或需作進一步檢查治療:
1、年邁體衰心肺功能欠佳者;
2、小細胞肺癌除I期外宜先行化療或放療,而後再確定能否手術治療;
3、x線所見除原發灶外縱隔亦有幾處可疑轉移者。
目前,學術界對於肺癌外科手術治療的指證有所放寬,對於一些侵犯到胸內大血管以及遠處孤立轉移的患者,只要身體條件許可,有學者也認為可以手術,並進行了相關的探索和研究。
二、剖胸探查術指徵
凡無手術禁忌,明確診斷為肺癌或高度懷疑為肺癌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術式,若術中發現病變已超出可切除的範圍但原發癌仍可切除者宜切除原發灶,這稱為減量手術,但原則上不作全肺切除以便術後輔助其他治療。
三、再發或複發性肺癌的外科治療
1、手術固然能切除癌腫,但還有殘癌、或區域淋巴結轉移、或血管中癌栓存在等,復發轉移機率非常高。多原發性肺癌的處理:凡診斷為多原發性肺癌者其處理原則按第二個原發灶處理。
2、複發性肺癌的處理:所謂複發性肺癌是指原手術疤痕範圍內發生的癌灶或是與原發灶相關的胸內癌灶復發,稱為複發性肺癌。其處理原則應根據病人的心肺功能和能否切除來決定手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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