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男科 副主任醫師 李剛琴

  早洩是男性最常見的性功能障礙型別之一,也是誤解最多的一個問題。
  由於早洩的定義目前尚未達成完全一致,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域、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對早洩的認識均有所差別。
  1970年,Masters和Johnson將早洩定義為:“性交時男性射精維持時間到能夠使配偶性慾得到滿足的比率低於50%”。這一定義並沒有界定一個明確的時間。
  1973年,Obler將早洩定義為:“男性的射精維持在兩分鐘內”,這一定期非常強調一個客觀時間。
  1974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早洩定義為“由於男性缺乏隨意調節射精能力,以至於不以所願的達到性高潮”。這一定義亦沒有一個界定的具體時間。
  1984年,DSM–Ⅲ–R將早洩定義為“不以所願的陰莖插入陰道即射精,或在最小的性刺激下即射精”。
  1995年,Ertekin將早洩定義為“性交時射精持續時間足以調節到能使配偶滿足程度的頻率低於50%”這一定義充分考慮性伴侶的體驗。
  1996年,美國泌尿外科學會(AUA)提議將早洩定義為:“男女雙方中某一方對射精潛伏期不滿意,或男性不能達到足夠長的射精潛伏期”。所以,早洩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性體驗。
  目前,基本上以美國精神病協會頒佈的《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四版(DSM–Ⅳ–R)的定義,即:“持續地或反覆在很小的性刺激下,在插入前、插入時或插入後不久即射精,比本人的願望提前”。

  已故泌尿外科泰斗——吳階平院士認為,青壯年健康成人男性,在性交2-6分鐘時射精,或更短的時間內射精並不能認為是早洩。對於男子勃起的陰莖在沒有來得及納入女方陰道之前,或正當插入或剛剛進入尚未抽動時便已射精,這種情況毫無爭議地可以定義為嚴重早洩。如果,男方在性交抽動開始2分鐘後射精,則可不必認為是早洩。能堅持2分鐘以上而無法維持到女性的性高潮時的射精,不排除存在雙方默契和諧的協調欠佳所致可能。
  在臨床上,一個明確的時間標準也顯得十分重要,可以這樣定期早洩:“患者有穩定的性伴侶一年以上,正常的性生活頻率,超過50%的性活動中射精潛伏期小於2分鐘,病程超過3個月。
  性交持續時間還與年齡、體質、性經驗等都密切相關,隨著實踐經驗的不斷獲得,雙方密切配合加強,性交時間則可能延長。
  射精潛伏期的長短與特定的性交環境有關,如新婚初次性交、婚後久別重逢或長期禁慾後性交,射精潛伏期可能會縮短,這應當屬於正常現象。
  另外,射精速度的快慢和性交體位、陰莖抽動的幅度和速度,以及女性的性反應都有密切關聯。
  因此,早洩的定義目前還沒有完全統一,影響射精潛伏期的非病理性因素較多,還需要通過嚴格合理的循症醫學的研究進一步科學化定期早洩。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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