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瞭解宜春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療率。方法 採用1982年全國12個地區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協作組制定的調查方法對宜春市城鄉人群進行抽樣,用入戶逐人調查和電話調查法進行調查,共調查17812人。結果:
①精神分裂症患者121例。
②精神分裂症治療率76.9%,專科門診治療率66.9%,專科住院治療率32.2%,治療依從率為14.9%,放棄治療率65.9%,傳統醫學治療率3.3%,迷信率55.4%。
③精神分裂症城鄉治療率、城鄉專科門診治療率、城鄉放棄治療率、城鄉迷信率差異均有顯著性;各類治療率性別差異均無顯著性。結論 精神分裂症治療率偏低,尤其是治療依從率更低,提示今後在制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時應給予重視。
1、物件和方法
1.1調查物件
調查抽樣方法和調查樣本與1999年調查基本相同[1],但由於6年來樣本戶有少許變化,故作如下規定:
①原抽樣住戶失訪、或2戶合為1戶(按1戶計算),在原抽樣點按原抽樣順序遞補至50戶。
②原抽樣住戶如1戶分為2戶(按2戶計算)使抽樣戶數超過50戶的則按順序刪除多出的戶至50戶。共計22056人,對其中≥15歲人口17812人進行調查。
1.2方法
1.2.1 本次調查以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為診斷依據。評定和篩查工具:複合性國際診斷交談檢查核心本(the Composite International Diagnostic Interview CIDI),精神狀況檢查表,自編社會人口調查表及精神分裂症治療史表。
1.2.2調查方法:調查者均經過統一培訓和現場測試,篩查工具、診斷標準一致性檢驗,Kappa值為0.78~1.0(P<0.05< font="">)。採用入戶逐人調查(入戶率100%,見面率77.2%)和電話調查(調查率18.3%)相結合的方法,對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診斷標準者,經2名副主任醫師檢查後予以確診。對全部病例進行復查,未發現假陽性病例。調查中自始、中、未全過程嚴格質量控制,包括診斷標準、評定量表和調查表,調查方法的統一和可疑病例的細查。
1.2.3 調查指標:
①治療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至少一次到醫院治療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②專科門診治療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至少一次到精神科門診治療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③專科住院治療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至少一次到精神科住院治療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④治療依從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依醫囑漏服藥≤20%的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⑤放棄治療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從未就醫和或依醫囑漏服藥≥80%的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⑥傳統醫學治療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服中草藥等治療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⑦迷信率:指患者發病後至調查時點曾信各類迷信病例數/總病例數×100%。
1.2.4資料統計與分析:應用SPSS 10.0軟體對全部資料進行一般統計分析及χ2檢驗。
2、結果
2.1精神分裂症病例數:本調查確診精神分裂症患者121例,其中男性53例,女性68例;城市70例,農村51例。
2.2精神分裂症治療率及分佈:
2.2.1精神分裂症治療率為76.9%(93/121)。男、女治療率分別為75.5%(40/53)及77.9%(53/68),性別治療率差異無顯著性(χ2=0.10,P>0.05);城、鄉治療率分別為84.3%(59/70)及66.7%(34/51),城鄉治療率差異有顯著性(χ2=5.15, P<0.05< font="">)。
2.2.2 精神分裂症專科門診治療率為66.9%(81/121)。男、女專科門診治療率分別為69.8%(37/53)及64.7%(44/68);性別專科門診治療率差異無顯著性(χ2=0.35,P>0.05);城、鄉專科門診治療率分別為75.7%(53/70)及54.9%(28/51),城鄉專科門診治療率差異有顯著性(χ2=5.77,P<0.05< font="">)。
2.2.3精神分裂症專科住院治療率為32.2%(39/121)。男、女專科住院治療率分別為34.0%(18/53)及30.9%(21/68);城、鄉專科住院治療率分別為38.6%(27/70)及23.5%(12/51),性別、城鄉專科住院治療率差異均無顯著性(χ2=0.13,P>0.05; χ2=3.06, P>0.05)。
2.2.4 精神分裂症治療依從率為14.9%(18/121)。男、女治療依從率分別為13.2%(7/53)及16.2%(11/68);城、鄉治療依從率分別為17.1%(12/70)及11.8%(6/51),性別、城鄉治療依從率差異均無顯著性(χ2=0.21,P>0.05; χ2=0.67, P>0.05)。
2.2.5 精神分裂症放棄治療率為65.3%(79/121)。男、女放棄治療率分別為71.7%(38/53)及60.3%(41/68),性別放棄治療率差異無顯著性(χ2=1.71,P>0.05);城、鄉放棄治療率分別為57.1%(40/70)及76.5%(39/51),城鄉放棄治療率差異有顯著性(χ2=4.86, P<0.05< font="">)。
2.2.6 精神分裂症傳統醫學治療率為3.3%(4/121)。
2.2.7 精神分裂症迷信率為55.4%(67/121)。男、女迷信率分別為52.8%(28/53)及57.4%(39/68);性別迷信率差異無顯著性(χ2=0.25,P>0.05);城、鄉迷信率分別為44.3%(31/70)及70.6%(36/51);城鄉迷信率差異有顯著性(χ2=8.26,P<0.01< font="">)。
3、討論
根據樣本量計算公式:N(樣本量)=(t2/r2)×Q/P,當置信度為95%時,t(μ0.05、r=∞)=1.96≈2,r(抽樣誤差)=20%,P(患病率)=0.7%[1],Q(不可能患病率)=1-P=99.3%。N=22/0.22×99.3/0.7=14186,全市應調查最小樣本量為14186人。本次調查採用全國12地區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協作組制訂的抽樣方法,共抽取17812人進行精神分裂症治療率流行病學調查,採用入戶逐人及電話諮詢相結合的調查方法,入戶率100%,人見面率77.2%,電話調查率18.3%,表明本次調查樣本代表性好,能較真實反映精神分裂症的治療現狀。
調查結果表明,宜春市精神分裂症治療率為76.9%(93/121),遠高於1998年WHO對中國精神分裂症治療率的估計(30%左右)[2],其中農村精神分裂症治療率(66.7%)亦高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四川省農村精神分裂症治療率(不足50%)[2]。究其原因,可能首先是對治療率的概念、定義不同理解,其次是調查時間不同。
調查顯示城市治療率高於農村治療率,城市專科門診治療率也高於農村專科門診治療率,但城市放棄治療率低於農村放棄治療率,其主要原因可能首先是城市經濟水平高於農村經濟水平;其次是農村居民文化素質較城市居民為低,對精神分裂症不瞭解,不認為其是病,常求神拜佛。本次調查農村迷信率(70.6%)高於城市迷信率(44.3%),差異有顯著性(p<0.01< span="">)亦充分說明了這點。再次是農村缺乏專業機構及醫生。
調查結果顯示精神分裂症治療依從率僅為14.9%(18/121),性別、城鄉差異均無顯著性(P>0.05),這可能與精神分裂症遷延難愈,患者無自知力治療不合作,累加的醫療費用令其家屬不堪重負有關。調查還發現精神分裂症傳統醫學治療率僅為3.3%(4/121),此可能與中草藥、鍼灸等療效不確定,治療過程繁瑣,患者難與合作有關。調查顯示精神分裂症各類治療率性別差異均無顯著性,與朱氏等調查結果一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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