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和妊娠期糖尿病。
孕前糖尿病
妊娠前已確診為糖尿病的患者,或妊娠前未進行過血糖檢查的孕婦,尤其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首次產前檢聳斃杳魅肥欠翊嬖諤悄蠆 H焉鍥諮巧嘰鐗揭韻氯魏我幌畋曜加φ鋃銜星疤悄蠆。(1)空腹血漿葡萄糖≥7.0 mmol/L; (2) 75 g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服糖後2h≥11.1 mmol/L; (3)伴有典型的高血糖症狀或高血糖危象,同時隨機血糖≥11.1 mmol/L。(4)糖化血紅蛋白(HbA 1 c)≥6.5%。
妊娠期糖尿病
所有尚未被診斷為孕前糖尿病或妊娠期糖尿病的孕婦,在妊娠24~28周以及28周後首次 就診時行OGTT(口服75g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診斷標準為:空腹血糖大於等於5.1;或者餐後1小時大於等於10.0;或者餐後2小時大於等於8.5。
妊娠期血糖控制目標
GDM患者妊娠期血糖應控制在餐前及餐後2 h血糖值分別≤5.3和 6.7 mmol/L,特殊情況下可測餐後1 h 血糖≤7.8 mmol/L;夜間血糖不低於 3.3 mmol/L;妊娠期 HbAlc 宜<5.5%。 PGDM患者妊娠期血糖控制應達到下述目標:妊娠早期血糖控制勿過於嚴格,以防低血糖發生;妊娠期餐前、夜間血糖及FPG宜控制在3.3~5.6 mmol/L,餐後峰值血糖5.6~7.1 mmol/L,HbAlc<6.0%。無論gdm或pgdm,經過飲食和運動管理,妊娠期血糖達不到上述標準時,應及時加用胰島素或口服降糖藥物進一步控制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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