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癱是指從出生前到出生後1個月以內因各種原因所致的非進行性腦損傷,主要表現為中樞性運動障礙及姿勢異常,常伴智力低下、語言障礙、癲癇等併發障礙。
病因包括:
產前胎兒腦組織的先天性畸形、病毒感染、化學物質和放射性損害、酒精中毒、吸毒等;圍產期的早產、臍帶繞頸、胎盤早剝、宮內缺氧等;產後嬰兒感染、創傷等。損傷的51%發生於產前或圍產期,只有16%發生於產後。由於醫療技術的提高,很多低體重嬰兒得以生存,但腦癱的發病率有所上升。早產3個月的嬰兒若到第15個月時仍不會走路即可診斷為腦癱。
治療腦癱的目的是改善功能,包括:語言表達及讀寫能力、日常生活能力(如進食、更衣等);行走能力(如獨立行走、使用助行器等),以減輕家庭和社會的負擔。
治療方法:
包括系統的物理療法;作業療法;藥物,如肉毒桿菌毒素、鞘內baclofen注射、苯酚、安定等;各類支具、助行器;外科手術。理療通常為首選的治療方法,但目前尚無科學的依據證實其療效。
手術治療的意義是改善患兒的功能狀況,為康復訓練創造條件,同時預防畸形的出現和進展。腦癱下肢手術的策略是儘可能一次將所有的畸形矯正,恢復下肢的持重力線,以利於站立行走和功能恢復,減少手術痛苦及更多的心理創傷。手術年齡最好為患兒可以行走且能夠建立一個成熟的步態,此時患兒可以很好地配合康復訓練,有利於更好的恢復。
痙攣性腦性癱瘓發展至青少年階段常伴有明顯四肢畸形,其中以下肢畸形常見,如髖內收畸形、膝關節屈曲、足下垂內翻等。在嬰幼兒期,這些畸形多為動力性,肌肉攣縮少見。自然病程至青少年階段,則可發生固定性肌肉攣縮,導致屈膝、足下垂內翻等畸形出現。一般來講,3歲以前的畸形不建議手術,以免矯枉過正。軟組織手術的最佳時機需待患兒發育到步態穩定,一般需達5歲,且隨著發育狀況的不同,手術方式亦有改變。小兒痙攣性腦癱早期多采取選擇性脊神經後根切斷術及抗痙攣藥物等方法治療,而發展到青少年階段出現固定畸形後往往需要矯形外科干預。由於青少年腦性癱瘓接近或完全停止發育後,畸形相對固定,多能夠較好的配合術後功能鍛鍊。
腦癱矯形手術是一個治療體系,總的基本原則是:
改善病理性肌肉痙攣,矯正肢體畸形、均衡肌力、穩定關節、重建下肢靜力和動力上的平衡。這是正確制定手術方案的基礎。正確手術方案的標準是:改善痙攣、矯正畸形的效果確實;無近期或遠期併發症;儘可能一期手術基本解決下肢的多關節畸形,如此可有利於功能的恢復及機體康復;需實施兩次手術者,前後期手術效果互不影響。
矯形策略與手術方法的選擇:
整體考慮,個體化設計,不同性質的手術可以組合實施。如此,既可矯正畸形,又可解除引起畸形的肌肉痙攣的原因。如肌腱手術、痙攣肌群的神經肌支切斷術及骨性畸形矯形術應該同期實施。一期手術恢復單下肢或雙下肢的持重力線,為患者站立創造條件,凡下肢有複合性畸形者,多個關節部位的手術必須一起實施。如解除髖內收畸形、屈膝、馬蹄內翻或馬蹄外翻足畸形,可以一次手術解決。由於在一條或兩條腿上,1次要實施2個以上的關節部位,一般4個以上甚至10餘個的手術方式,手術中對手術的步驟應做出合理的安排。
術後功能康復訓練:
功能訓練的主要目標是增強非痙攣肌肉的力量,改善平衡功能,避免或減少關節攣縮,改善運動功能。人的神經一骨骼肌及其相連的骨與關節,完全遵循著用進廢退的原則以適應需要的變化,對於腦癱患者,更需強調功能訓練的重要性。術後早期正確有效的功能訓練,能充分調動患者的主觀能動性。挖掘出自身的運動和生命潛力。
一般要求是膝、踝關節已制動者(長腿石膏),尤其是做了肌腱移位術的患者,術後第三天即應鼓勵患者做抬腿運動,肌肉在石膏內做等長收縮運動,即靜態肌力訓練和肢體末端的關節活動。由於患肢肌肉收縮,既可促進肢體的靜脈及淋巴迴流,減少肌肉間的粘連,消除腫脹;又可減慢肌肉萎縮,給截骨處以生理壓力有利其癒合。
隨著新型固定材料和矯形器的開發應用,膝、踝、足關節手術後,已經逐漸採用有限制動的方法,即制動期間關節可以間斷做有限的運動,即動態肌力訓練,且制動的角度也可以調整。一般術後一週即可下床,穿上石膏鞋扶助行器鍛鍊行走。某些患者拆石膏後,應佩戴一段時間的矯形器。腦癱矯形器及輔助器具治療的目的是預防畸形、矯正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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