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消化內科 主任醫師 劉曉峰

診斷和早期評估

2.1 ALF的患者均應住院治療和密切監測病情,最好住在重症監護(ICU)病房。(III)

2.2 在評估過程的早期就應聯絡移植中心,並制定有移植適應證的ALF患者的轉送計劃。(III)

2.3 積極尋找ALF的確切病因,以指導制定進一步的治療策略。(III)

對乙醯氨基酚的肝毒性濟南軍區總醫院消化內科劉曉峰

2.4 明確和懷疑對乙醯氨基酚過量的患者,攝入藥物4小時內,在給予N-乙醯半胱氨酸(N-acetylcysteine,NAC)前應給予活性炭治療(I)。

2.5 對乙醯氨基酚過量的患者應迅速給與NAC治療,血清藥物濃度的監測和轉氨酶的升高均提示即將或已經發生肝損害(II-1)。

2.6 可疑由於攝入乙醯氨基酚所致的ALF患者或是否攝入乙醯氨基酚病史不清但轉氨酶改變提示可能由乙醯氨基酚毒性所致的ALF患者也可應用NAC(III)。

非對乙醯氨基酚所致急性肝衰竭

2.7 對於已確診或懷疑毒蕈中毒者應青黴素G和N-乙醯半胱氨酸(III)。

2.8 繼發於毒蕈中毒的ALF者應列入肝移植名單,移植可能是挽救這類患者生命的唯一方法(III)。

藥物誘發的肝損傷(DILI

2.9 應詳細瞭解過去幾年患者服用相關處方藥物、非處方藥物、草藥和食品新增劑的細節(包括開始服用的時間、劑量、最後服用時間)(III)。

2.10 在任何可能的時候確定非處方藥物的成分(III)。

2.11 在可能是藥物的肝毒性導致的ALF,應停用除必須藥物外的所有藥物(III)。

2.12  N-乙醯半胱氨酸(NAC)對藥物導致的ALF是有益的(I)。

病毒性肝炎

2.13 甲型肝炎病毒和戊型肝炎病毒導致的ALF應加強支援療法,因為目前尚無針對這些病毒的特異性抗病毒治療方案(III)。

2.14 乙型肝炎病毒相關的ALF應考慮應當核苷(酸)類似物,這類藥物也可防止移植後的復發(III)。

2.15 對已確診或可疑單純皰疹病毒或水痘-帶狀皰疹病毒感染所致ALF者,應給與阿昔洛韋(5~10 mg/kg,IV,1/8 h)治療,同時應考慮肝移植(III)。

Wilson

2.16 銅藍蛋白、尿和血清銅水平檢測、裂隙燈檢查Kayser-Fleischer環、肝活檢後檢測肝銅水平可排除Wilson病(肝豆狀核變性),還要注意監測總膽紅素和鹼性磷酸酶的比值(III)。

2.17 懷疑Wilson病導致ALF者應儘快考慮肝移植(III)。

自身免疫性肝炎

2.18 當懷疑自身免疫性肝炎是導致ALF的病因,而自身抗體陰性時推薦進行肝活檢(III)。

2.19 自身免疫性肝炎所致凝血障礙和輕度肝性腦病應考慮激素治療(潑尼鬆40~60 mg/d)(III)

2.20 自身免疫性肝炎的患者即使在應用糖皮質激素治療過程中也應當考慮肝移植(III)。

妊娠期急性脂肪肝/HELLP綜合徵

2.21 妊娠急性脂肪肝和HELLP綜合徵(溶血合併高肝酶及低血小板綜合徵)所致ALF建議儘快終止妊娠,如果終止妊娠仍無效果應考慮肝移植(III)。

急性缺血性損傷

2.22 對缺血引起的ALF,心血管支援是治療的選項(III)。

Budd-Chiari綜合徵

2.23 在排除惡變可能後,肝靜脈血栓形成伴ALF是肝移植的指證(II-3)。

惡性腫瘤浸潤

2.24 以往有腫瘤病史或存在明顯肝腫大而懷疑惡變的ALF應進行影像學和肝穿刺活檢以確診或排除(III)。

病因不明

2.25 在經過綜合評估後,仍不能確定病因者,應考慮肝活檢明確病因以指導制定治療方案(III)。

中樞神經系統

2.26 在肝性腦病早期,乳果糖可口服給藥或直腸給藥使腸道清潔,但腹瀉時不應給藥,而且可能導致腸脹氣而影響肝移植手術(III)。

2.27 對進展至高級別肝性腦病者(III 或IV期)應進行氣管插管以維持氣道通暢(III)。

2.28 癲癇活動性發作時可用苯妥英或苯二氮卓類半衰期短的藥物。但並不推薦預防應用苯妥英(III)。

2.29 高級別肝性腦病者以及等待或正在實施肝移植者建議進行顱內壓(ICP)監測(III)。

2.30 缺乏顱內壓監測條件的,應當經常(每小時)進行神經系統評估以早期確定顱內高壓(III)。

2.31 一旦確定存在顱內高壓,推薦快速推注甘露醇(0.5~1.0 g/kg)作為一線治療;但不主張預防性應用甘露醇(II-2)。

2.32 具有高度腦水腫危險性的ALF患者(血氨>150μmol、III 或IV肝性腦病、急性腎衰、需要血管升壓類藥物維持平均動脈壓),推薦應用高滲鹽水(145~155 mEq/L)預防性地誘發高鈉血癥(I)。

2.33 短效的巴比妥類藥物和誘導低體溫使中心體溫達到34~35℃可用於對滲透藥物治療無效的難治性顱內高壓患者,從而為肝移植準備條件(II-3)。

2.34  ALF的病人不建議應用糖皮質激素控制增高的顱內壓(I)。

感染

2.35 儘可能早定期進行細菌和真菌的培養檢測。在出現活動性感染和病情惡化[向高級別肝性腦病進展或全身炎症反應綜合症(SIRS)]的最早表現時,應該根據細菌培養結果儘快應用抗生素(III)。

2.36 預防性應用抗生素和抗真菌藥物並不能改善ALF的預後,因而並不建議用於所有病人尤其是輕度肝性腦病者(III)。

凝血障礙

2.37 對血小板減少症和凝血酶原時間延長者,只有在出血時或進行侵入性操作前才推薦給予替代治療(III)。

出血

2.38 在ICU的ALF患者應預防性給與H2受體拮抗劑或質子泵抑制劑(硫糖鋁可作為二線用藥)以預防應激狀況下的酸相關胃腸道出血(I)。

血流動力學和腎衰竭

2.39 ALF者推薦液體復甦和保持足夠的血液容量。低血壓的初步治療可靜脈應用生理鹽水(III)。

2.40 急性腎功能衰竭者如需要進行透析,推薦連續透析模式而不是間斷透析模式(I)。

2.41 ALF者很少用到肺動脈導管插入術(Pulmonary  artery  catheterization),應代之以確保適當的有效迴圈狀態(III)。

2.42 對於擴容難治性的低血壓或者為了維持足夠的大腦灌注壓(CPP),可應用系統性血管加壓支援治療如注射去甲腎上腺素之類的藥物。對於去甲腎上腺素治療效果不佳的病例可加用血管加壓素或特利加壓素,但對存在顱內高壓的嚴重肝性腦病患者應慎用(II-1)。

2.43 ALF迴圈支援的目標是平均動脈壓(MAP)≥75 mmHg以及大腦灌注壓(CPP) 60~80 mmHg(II)

代謝相關問題

2.44  ALF患者必須維持代謝平衡狀態,應時常監控全身營養狀況以及糖代謝、磷酸鹽、鉀和鎂離子的水平,並迅速糾正紊亂。(III)

預後

2.45 目前流行的預後評分系統對預測預後和確定肝移植候選者是不夠的,不推薦完全信賴這些指南(III)。

移植

2.46 預後指標提示存在高死亡風險的ALF患者是緊急肝移植的指徵(II-3)。

2.47 在供體嚴重缺乏的情況下,可考慮活體供者(living donor)或輔助性肝移植(auxiliary liver transplantation),但目前存在爭議(II-3)。

肝臟支援系統

2.48 除臨床驗證外,不推薦應用當前常用的肝臟支援系統,它們用於ALF處置的未來仍不明瞭(II-1)。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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