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藥品和食品管理局(FDA)根據藥物對動物或人類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致畸性,將藥物對妊娠的影響分為五級:
一、妊娠頭3 月的孕婦的充分的良好對照研究沒有發現對胎兒的危害(並且也沒有在其後6 個月具有危害性的證據)。此類藥物對胎兒的影響甚微。
分類A等級的藥物極少,維生素屬於此類藥物,如各種維生素B、C等,但是在正常範圍劑量的維生素A是A類藥物,而大劑量的維生素A,每日劑量2萬IU,即可致畸,而成為X類藥物。
二、動物研究沒有發現對胎仔的危害,但在孕婦沒有充分的良好對照的研究;或動物研究發現對胎仔有危害,但對孕婦的充分的的良好對照的研究沒有發現對胎兒的危害。此類藥品對胎兒影響較小。
分類B等級的藥物亦不很多,可喜的是日常用的抗生素均屬此類。如所有的青黴素族及絕大多數的頭孢菌素類藥物都是B
類藥物,常用的氨苄青黴素、頭孢拉定、頭孢三嗪和頭孢他定等都是B 類藥。另外,潔黴素、氯林可黴素、紅黴素、呋喃妥因、甲硝唑也是B
類藥。在常用的解熱鎮痛藥中吲哚美辛( 消炎痛) 、雙氯芬酸( 扶他林) 、布洛芬( 芬必得) 均屬B 類藥。
三、動物研究表明,藥物對胎仔有致畸或殺死胚胎的作用,但對孕婦沒有充分的的良好對照的研究;或對孕婦沒有研究,也沒有動物研究。
此類藥品必須經過醫師評估,權衡利弊後才能使用。
以抗生素類的喹諾酮類藥物為例,該類藥物在動物實驗中發現氧氟沙星對軟骨有損害,在人類中曾有報道6 0 0 餘例早期妊娠服用該藥者,分娩後兒童生長期中有6
例有腿部等疼痛,但不久後症狀消失,無一留下後遺症,所以該資料的論點,本藥仍然是安全的。但臨床仍要等待有更多的報道以證實其無害。
對C類藥物的使用要謹慎,如果有可以替代的藥物則選用替代的藥,否則在權衡利弊後,向患者或患者家屬說明選用該藥的理由。抗癲癇藥左乙拉西坦、拉莫三嗪、奧卡西平、託吡酯為C級,
四、有危害人類胎兒的明確證據,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孕婦存在嚴重的、危及生命的疾病,沒有更安全的藥物可供使用,或藥物雖安全但使用無效)孕婦用藥的益處大於危害。
在抗生素中四環素族是個典型,妊娠期中用了四環素或土黴素,破壞了胎兒齒釉質,至成人時牙齒髮黃,這是用了四環素族藥物的後果。氨基糖甙類藥物在妊娠期儘可能不用,例如鏈黴素等,它們可能損傷第八對顱神經而發生聽力喪失。至於抗腫瘤藥幾乎都是D類藥。在中樞神經系統藥物中的鎮痛藥,小劑量使用為B類藥,大劑量使用則為D類藥,特別是長期應用對胎兒有害,主要表現是胎兒生長髮育不良以及分娩後對藥物的成癮性,煩躁不安、啼哭等。抗癲癇藥中不少是D類藥,例如撲癇酮(primidone)、三甲雙酮(trimethadione)等都有致畸作用,要注意的是癲癇病患者妊娠後本身的胎兒的畸形率就比一般人群為高,用抗癲癇藥可以增加畸變率,特別是當幾種抗癲癇藥物同時應用於難已控制的癲癇發作則更增加胎兒的畸變率,這是診治癲癇合併妊娠時,必需向患者和家屬交代清楚的。苯巴比妥、苯妥英鈉、卡馬西平、丙戊酸鈉、氯硝安定為D類藥。在鎮靜和催眠藥中地西泮、氯氮卓、甲丙氨酯及去甲羥基安定都是D類藥,如孕婦在早期妊娠時有早期妊娠反應以及失眠等症狀,不能給予該類藥物。
五、動物或人類研究表明,能導致胎兒異常;或根據人類和動物用藥經驗,有危害胎兒的明確證據。孕婦使用藥物顯然沒有益處。禁用於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
此中最為出名的是酞胺哌啶酮(反應停),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在歐洲盟軍駐地附近的婦女在孕早期服用此藥以減輕妊娠反應,以後發現不少胎兒出生時有上肢短小,下肢合併而呈海豹狀故稱之為海豹樣畸形,這是人們在較早時期所認識的X
類藥物。 常見藥物有米非司酮、克羅米芬、利巴韋林(病毒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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