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發,是指疾病初愈或疾病的緩解階段,或經過一段相對靜止過程後,在某些誘因的作用下,引起疾病再度發作或反覆發作。引起復發的機理是餘邪未盡,正氣未復,同時有誘因的作用。如飲食不慎、用藥不當、過度勞累、復感新邪等,均可致餘邪復熾,正氣更虛,使疾病復發。由復發引起的疾病,稱為“復病”。
一、復發的基本特點
復發的基本特點為:
1、任何疾病的復發,既是原有疾病的基本病理變化和主要病理特徵的重複,但又不完全相同。
2、復發的次數愈多,比初病的病理損害更復雜、病情更重,預後愈差。
3、大多有誘因。
二、復發的主要型別
1、疾病少愈即復發。多見於較重的外感性疾病的恢復期。由於餘邪未盡,正氣已虛,在飲食不慎,用藥不當,勞累過度等誘因的作用下,可致餘邪復燃,正氣更虛,引起復發。臨床中如溼溫、溫熱、溫毒性疾病,在恢復期若調養不當,容易導致復發。
2、休止與復發交替。皆因初次患病時,雖經治療,症狀和體徵均已消除,但有宿根留於體內,在誘因的作用下導致復發。宿根的形成,從正氣而論,由於正氣不足,無力祛除病邪;邪氣方面,多是病邪性質重濁膠黏,難以清除。如休息痢、癲癇、結石所致疾病,休止期如常人,可在各種誘因的作用下而發作。
3、急性發作與慢性緩解交替。實際上是指臨床症狀的輕重交替。急性發作時症狀較重,慢性緩解時症狀較輕。究其原因,仍由於邪正鬥爭的態勢所決定。如哮喘、臌脹病、胸痺心痛、慢性腎病等,在慢性緩解期症狀表現較輕,若因情志刺激,飲食不當,或感受外邪,或勞累過度等誘因的激發,可致急性發作,症狀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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