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甲亢包括妊娠前已確診甲亢、妊娠期初診甲亢和hCG相關性甲亢(一過性妊娠劇吐甲亢)。患病率約為0.2%~2%。95%妊娠期甲亢由Graves病所致。臨床表現的規律是妊娠早期甲亢症狀加重,晚期症狀減輕。
一、甲亢對妊娠和胎兒的影響
1、妊娠期甲亢對母體的影響:甲亢病情再現或加重、月經紊亂、閉經、月經週期無排卵性,受孕機會減少。未控制的甲亢對妊娠婦女的不良影響包括流產、早產、妊娠高血壓綜合徵、充血性心力衰竭、甲狀腺危象、胎盤早剝和感染等。
2、妊娠期甲亢對胎兒的影響有新生兒甲亢、宮內生長遲緩、早產兒、足月小樣兒、低體重新生兒風險、死胎、胎兒畸形等。
有效地控制甲亢可以明顯改善妊娠的結果。妊娠期甲亢與先天畸形發生率的關係尚無定論。研究報道未接受治療的甲亢患者的胎兒畸形發生率高,經ATD治療組的發生率低。但是也有文獻報道甲亢與胎兒畸形無關。
二、妊娠期甲亢的臨床表現與診斷妊娠期表現出高代謝徵候群和生理性甲狀腺腫均與甲亢極為相似。由於TBG升高,血TT3、TT4亦相應升高。如體重不隨妊娠月數而相應增加、四肢近端消瘦、休息時HR在100次/分鐘以上應疑為甲亢。如血清TSH降低,FT3或FT4升高可診斷為甲亢。如果同時伴有浸潤性突眼、瀰漫性甲狀腺腫、甲狀腺區震顫或血管雜音、血清甲狀腺刺激性抗體(TSAb)陽性,可診斷為Graves病。
三、一過性妊娠劇吐甲亢約40%的妊娠劇吐患者甲狀腺功能檢查異常,可能出現FT4升高或TSH受抑,或二者同時存在。多見於嚴重的妊娠劇吐,劇吐消失後(hCG恢復正常)恢復。這是由於hCG促甲狀腺活性成分的增加導致TSH受體所致。發生在妊娠早期,表現為長時間嚴重的噁心、嘔吐,體重下降5%以上,嚴重時出現脫水和酮症。甲狀腺無陽性體徵。血清TSH水平減低、FT4或FT3增高;血清hCG水平增高,並且與病情的程度相關,有助於與妊娠期Graves病的鑑別。
治療的關鍵在於糾正持續嘔吐造成的代謝紊亂,以及減輕進一步的嘔吐。無使用抗甲狀腺藥物(ATD)指徵。
四、妊娠期甲亢治療與監測甲亢合併妊娠,是否終止妊娠、去除胎兒,要根據具體情況、審慎決定。若保留胎兒,其治療原則:首選ATD,少數患者需要選擇手術治療,禁用放射性碘治療。
(一)ATD治療目前常用的ATD有兩種:丙硫氧嘧啶(PTU)和甲巰咪唑(MMI)。
1、ATD對胎兒的影響:有研究表明PTU的胎盤通過率低於MMI,PTU通過胎盤的量是MMI的1/4。這種區別與MMI更易與血漿蛋白結合以及在生理pH值的條件下更易離子化有關。研究表明孕期應用PTU和MMI都不會使胎兒先天畸形發生率增加。
目前治療妊娠期甲亢早期(0-12周)首選PTU,MMI作為第二線選擇;妊娠中晚期(13周至生產)首選甲巰咪唑(MMI)治療。
2、ATD的使用妊娠期甲亢治療目標是使用最小量的ATD,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使甲狀腺功能恢復正常,保證母體和胎兒健康。ATD劑量應當儘可能減小,指標是維持血清FT4在正常值的上限。最小劑量的ATD維持甲狀腺功能正常持續數週後,可以停藥。目前主張維持治療到妊娠晚期,可避免甲亢復發。如果甲亢復發,可以再次使用ATD治療。
既往患甲亢者,如在ATD治療中,血清TSH達到正常範圍,停用ATD後可以懷孕;或者減少ATD的劑量,使血清FT4處於正常值的上限,也可以懷孕。部分學者主張懷孕前應當停用MMI,改用PTU,避免MMI可能引起的畸形。由於合用左甲狀腺素(L-T4)後,ATD控制甲亢的劑量需要增加,所以妊娠期間不推薦合併使用L-T4。
3、ATD治療期甲狀腺功能的監測治療初期每2周檢查甲狀腺功能,以後延長至4~6周。使用FT4作為監測甲狀腺功能的指標。血清FT4達到正常後數月,血清TSH水平可以仍然處於抑制狀態,故開始治療初期TSH水平不能作為監測指標。TSH水平達到正常是甲亢得到有效控制的指標。
(二)手術治療目前很少應用。手術應在妊娠4~6個月進行。在妊娠3個月內手術容易引起流產。
手術治療的指徵:
①甲狀腺腫大顯著,需要大劑量ATD才能控制,PTU劑量大於400mg/d,也有人認為PTU劑量大於300mg/d就應進行手術治療。
②對ATD過敏。
③心理負擔重,過度擔心藥物對胎兒的副作用或不能遵醫囑規律服藥。
(三)放射性碘治療禁用放射性碘治療。
妊娠1O周以後胎兒甲狀腺可濃集131I而引起胎兒甲狀腺腫和甲減。
對女性甲亢患者給予131I治療以前必須確認是否妊娠。如果選擇131I治療,治療後的6個月內應當避免懷孕。
(四)其他治療
1、β受體阻斷劑:慎用。β阻如普奈洛爾與自發性流產有關。普奈洛爾還可能引起胎兒宮內生長遲緩、產程延長、新生兒心動過緩、低血壓、低血糖和高膽紅素血癥等併發症。
2、碘劑:碘化物可以引起新生兒甲狀腺腫和甲減,妊娠期儘量不用,但是在甲狀腺手術之前和甲狀腺危象搶救時可以短期內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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