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風溼免疫科 住院醫師 楊新新

  隨著對系統性紅斑狼瘡(SLE)發病機制研究的深入以及治療的進展,SLE已經從一種致死性疾病成為一種能夠長期帶病存活的慢性疾病。據文獻報道,目前SLE的5年生存率已經可以達到87.2%,10年以上的存活率可以達到65.2%,因此生育問題就成了SLE患者關注的內容,也成為廣大臨床醫師必須面臨的臨床問題。但大量的臨床觀察發現,妊娠、分娩這些在健康人群中的正常生理過程,在SLE患者卻成為一種病理情況。據美國SLE患者註冊資料庫的資料顯示,在美國,SLE患者每年有大約4500次妊娠,但1/3的人需要以剖宮產來終止妊娠,有33%的產婦出現早產,有20%以上的產婦會併發子癇,而有近30%的胎兒會出現宮內發育遲滯(IUGR);來自北京協和醫院的資料顯示,在78次SLE患者的妊娠中,18次需要進行治療性的引產和流產手術,新生兒死亡率達3.8%,SLE孕婦的圍產期死亡率高達5.1%,這些資料都說明,SLE患者的分娩過程是一種病理性的過程,SLE患者的妊娠屬於高危妊娠。

  妊娠的時機與禁忌證

  SLE患者必須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妊娠:病情穩定至少6個月、24小時尿蛋白定量在0.5克以下、口服糖皮質激素劑量在15mg/日(或相當劑量的其他劑型糖皮質激素)以下、沒有嚴重的臟器損害、停用免疫抑制劑半年以上。

  以下患者屬於SLE妊娠的禁忌證:1)嚴重的肺動脈高壓(估測肺動脈收縮壓在50mmHg以上、或出現肺動脈高壓的臨床症狀);2)重度限制性肺部病變(FVC<1升);3)心功能衰竭;4)慢性腎功能不全(血清肌酐水平>2.8mg/dL);5)既往有嚴重的先兆子癇或即使經過肝素和阿司匹林治療仍然不能控制的HELLP綜合徵(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減少)的患者;6)過去6個月內出現腦卒中的患者;7)過去6個月內出現嚴重的SLE病情活動的患者。

  避孕措施

  SLE患者的生育應該是有計劃的、在醫師的指導下進行的。避孕是生育年齡SLE患者的重要治療措施之一,尤其是對於病情處於中、重度活動的患者,必須採取嚴格的避孕措施。宮內節育器(IUD)是我國最常用的避孕措施之一,對於那些只有單一性夥伴、口服糖皮質激素劑量相當於強的鬆10mg/日以下的患者使用IUD是安全的。SELENA研究結果顯示,使用以孕激素為主的避孕藥物,不僅可以減少SLE患者的疾病復發次數,還能治療SLE患者較常見的卵巢囊腫,同時還可以減少服用糖皮質激素引起的骨質疏鬆,因此建議在SLE患者中使用以孕激素為主的避孕藥物來避孕。但對於既往有血栓病史、SLE病情處於活動狀態以及抗磷脂抗體陽性的患者禁用。

  妊娠期間的藥物使用

  SLE患者在妊娠期間,會出現一些臨床症狀,或在出現病情復發時需要使用藥物來治療。如果出現關節疼痛或其他疼痛性症狀時,可以使用對乙醯氨基酚;NSAIDs由於有在妊娠早期引起流產以及妊娠後期引起胎兒動脈導管早閉之虞,因此僅在妊娠中期使用。當患者出現病情復發或需要維持疾病處於穩定狀態時,可以使用強的鬆或甲基強的鬆龍,禁用含氟的糖皮質激素,因為這種劑型的糖皮質激素可以通過胎盤,影響到胎兒的發育,僅在需要治療胎兒疾病時使用;臨床觀察以及動物試驗研究結果表明,羥氯喹對妊娠是安全的,而且可以減少抗磷脂抗體患者發生血栓的危險,減少SLE患者在妊娠期間的病情復發;硫唑嘌呤雖然屬於美國FDA妊娠用藥的D類藥物,但在SLE患者妊娠中為了控制病情的需要,可以考慮使用;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也是安全的,對於一些疾病活動需要治療的患者可以使用;嗎替麥考酚酯、來氟米特、甲氨蝶呤、環磷醯胺以及柳氮磺胺吡啶由於有致畸作用,因此屬於禁用藥物;環孢素也屬於美國FDA妊娠用藥的D類藥物,在SLE患者妊娠期間出現重要臟器損害和嚴重血液系統異常時可以考慮使用,但應慎用。

  妊娠後需嚴密監測

  建議的隨訪頻率為妊娠前20周內每4~6周隨訪一次,妊娠第20~28周,每2周隨訪一次,第28周至妊娠結束需每週隨診一次,在每次隨診時不僅要對SLE病情活動的臨床症狀進行仔細的詢問與體檢,還要進行實驗室檢查以幫助臨床醫師對病情進行評估,實驗室檢查除血、尿常規外,還要對血抗ds-DNA抗體滴度、血補體水平進行動態監測,進行血生化指標與電解質、血尿酸與尿鈣的檢查,以早期發現病情的活動與復發,並幫助對腎臟疾病復發與子癇進行鑑別。B超聲檢查是重要的監測手段,在妊娠的第16~20周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是否出現胎兒發育異常與畸形,在妊娠21周後應每4周進行B超聲檢查一次,對胎兒的生長髮育進行監測,若懷疑胎兒出現宮內發育遲滯,則需每3周進行一次。

  終止妊娠的適應證以及結束妊娠的方式選擇

  在SLE患者的妊娠過程中可以因為SLE患者本身或胎兒出現的一些異常情況而需要終止妊娠。從SLE患者來說,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該考慮終止妊娠:1)妊娠前3個月即出現明顯的病情活動,尤其是出現重要臟器損害或疾病嚴重複發者;2)出現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徵的患者;3)出現狼瘡腦病,如精神症狀突出或出現腦血管意外者;4)出現心功能衰竭者;5)併發嚴重肺間質改變導致呼吸功能衰竭者;6)狼瘡腎炎復發,24小時尿蛋白定量大於3克並伴有重度浮腫者;如果胎兒出現以下情況也應儘早終止妊娠:1)在孕期監測發現胎盤功能低下,而胎兒已經發育成熟時;2)胎兒宮內缺氧或出現胎兒生長受限,經積極治療無好轉者。終止妊娠的方式可以根據胎齡大小來選擇,原則上應遵循產科醫師的建議。由於SLE患者妊娠後期病情變化會很快,因此在胎兒成熟後可以考慮終止妊娠,適當放寬剖宮產的指證,但近來有研究顯示,SLE患者可以與健康孕婦一樣自然分娩。

  SLE合併抗磷脂綜合徵患者的妊娠管理

  對於SLE合併APS患者的處理比較複雜,需要根據患者既往的臨床病史來區別對待。如果患者雖然抗磷脂抗體陽性,但沒有不良妊娠史或血栓史,那麼只需要在患者妊娠時給予小劑量阿司匹林就可以了,阿司匹林可以一直服用到患者分娩後;如果患者既往有血栓史,那麼在妊娠之前就應該開始使用華法林,使國際正常比值(INR)維持在2~3之間,但由於華法林有致畸作用,因此在確定妊娠後應使用治療劑量的肝素來替代華法林,肝素需要注射至患者分娩後6周;若患者有中高滴度的抗磷脂抗體,且出現過2~3次或以上的妊娠前12周的胎兒丟失,或出現過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死胎,或出現過一次或一次以上的因為胎盤功能不全造成的早產,那麼在妊娠後應使用預防劑量的肝素,直至分娩後6周。目前建議在患者月經來潮延遲,考慮到可能為妊娠時就開始肝素的治療,如果可能,儘可能使用低分子肝素,因為使用低分子肝素不需要監測INR值,而且低分子肝素髮生肝素相關血小板減少的危險要低於普通肝素,並能夠減少骨質疏鬆的發生。在分娩6周後可以將肝素改為華法林抗凝治療。

  新生兒狼瘡的診斷與治療

  抗SSA或抗SSB抗體陽性的SLE女性,在懷孕後血中的這二種抗體會通過胎盤到達胎兒體內,造成新生兒狼瘡。新生兒狼瘡包括二部分,除了胎兒在出生後出現的皮疹、輕度的血液系統異常外,最重要的是胎兒心臟傳導功能異常,通常表現為II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大多數胎兒都會發展成完全的房室傳導阻滯,造成胎死宮內,即使能夠存活至出生,也需要安裝永久起搏器,因此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有可能會逆轉傳導阻滯。來自國際新生兒狼瘡註冊資料庫的資料顯示,新生兒狼瘡中發生皮疹者只佔26.9%,血液系統異常者僅佔3.2%,而發生心臟傳導阻滯者可以高達61%,而且曾經有分娩過新生兒狼瘡史的SLE母親,再次妊娠後發生胎兒新生兒狼瘡的危險較沒有分娩過新生兒狼瘡胎兒的母親要高出近10倍。患有新生兒狼瘡的胎兒死亡率高達20%。目前已經知道,在第16至24孕周時可以通過胎兒心臟超聲來早期發現胎兒的心臟傳導阻滯,對明確的房室傳導阻滯可以使用藥物治療,有可能使一些胎兒的傳導阻滯消失。有研究顯示,給出現房室傳導阻滯胎兒的SLE孕婦口服地塞米松,可以逆轉部分患兒的房室傳導阻滯,有報道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也有效,但有關倍他米鬆的療效報道不一致,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總而言之,SLE患者的妊娠本身屬於高危妊娠,而且妊娠與SLE疾病之間互相影響,因此嚴格把握妊娠的時機、禁忌症,做好計劃生育,在妊娠期間嚴密監測,與產科醫師密切合作,是使SLE患者能夠順利度過妊娠過程的關鍵與保障。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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