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病理科工作流程
1、病理檢查申請單和送檢標本的接收
病理檢查申請單是臨床科室向病理科送達的會診單,是病理醫師作出病理診斷必備的臨床文字資料,是具有法律性意義的文書檔案。因此,臨床醫師應認真逐項填寫申請單內的有關專案,並由管理該病員的本院醫師簽名後隨同檢查標本送往病理科。病理科在接收申請單及送檢標本時,應對二者進行第1次認真核對。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病理科應及時作出反應,包括與送檢科室聯絡或退回:
(1)申請單與送檢標本不符,包括盛標本的容器上未貼標記者;
(2)申請單中有重要專案空缺未填寫,或病史及臨床檢查(包括術中檢查)過於簡單者;
(3)送檢標本因未及時固定而致嚴重自溶、幹縮、腐敗,或被錯誤地使用非固定液(如消毒液等)浸泡者;
(4)送檢標本的主要病灶被事先挖取或一件標本分送兩個單位者。
對符合送檢要求的標本,由接收標本者在相關科室的標本送檢簿上簽收,或發給收到標本通知單。
2、申請單、送檢標本的編號與登記
病理科工作人員於標本收集的當天,及時對申請單與標本同時編號,經第2次核對無誤後,進行登記。登記簿和(或)微機記錄、申請單、送檢標本容器上的編號應完全一致。
3、大標本的補充固定
對送檢的大標本,病理醫師應在不影響主要病灶定位的情況下,作適當的剖面,並新增10%中性福爾馬林,以補充固定。固定至取材的間隔時間宜超過12h以上。
4、巨檢、取材與記錄
本項操作,原則上應有2人蔘加,其中1名為記錄者。記錄者應詳細記錄取材者的口頭描述,同時承擔申請單編碼、病人姓名、主要病史、術中所見、送檢標本的件數等的宣讀任務,並把臨床對病檢的特殊要求告知取材者,對取材者放置小號碼進行監督。
取材者應在記錄者宣讀上述內容時,對標本容器上的編號、姓名及標本件數作第3次核對。如發現標本的件數不符,應將該標本另置,待與臨床聯絡後再作處理。
巨檢的觀察、描述與取材應按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經反覆檢查,仍未發現送檢標本內有臨床所提到的病變時,應將標本另置,待與臨床聯絡後再作處理;必要時邀請手術者共同參與取材。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標本編號後編寫小序碼號,並將編號與相應的組織塊連同放置和固定:
(1)一位病員被送檢一件以上的標本;
(2)申請單中註明有特殊標記的標本;
(3)一個大標本多處取材;
(4)根治術標本的基部及切緣,檢出或送檢的淋巴結;
(5)補充取材。
在放置小號碼時,應嚴格按編號順序進行,切勿放錯。小號碼應放在組織塊的包埋面。
每件標本取材完畢後,應沖洗取材臺及取材用具,防止標本間的組織碎屑汙染。
取過材的標本應按序另行放置,並加足固定液。當日取材全部結束後,移至標本存放架內,按照取材日期先後存放。自報告發出之日起,儲存2周後,統一清理。
當日取材全部結束後,取材者與記錄者共同清點當天取材總塊數,記錄於當天最後一張申請單的反面或日取材記錄單上,以備技術人員核對。
取材者與記錄者分別在有關記錄下簽名。
5、脫水、透明、浸蠟
具體操作應按《規範》(二)要求進行。
技術人員應在脫水前核對取材總塊數。如為自動化操作應於包埋前核對取材總塊數,發現不符時,應與取材者聯絡,共同清查。
6、包埋、切片、染色、封片
包埋時,應嚴格分件包埋,並同時包人相應的小號碼,切勿包錯。不得將來歷不明的碎 織塊(屑)任意包人,以防包埋過程中的汙染。
切片、裱(貼)片應嚴格分蠟塊完成,切忌在裱(貼)片水內殘留上一切片的碎片,以杜絕裱(貼)片過程中的汙染。
裱(貼)片時,必須注意蠟塊編號與載玻片上編號的完全一致,杜絕因編號錯誤導致的誤差。
封片完畢後,應加貼有編號之標籤。標籤的編號必須與載玻片的編號完全一致。
全部工作完畢後,技術人員在製片人欄內簽字,並將蠟塊按順序歸檔。如有專人保管欄案,則由保管人員核對蠟塊總數與取材總數,兩者相符合,由保管人員簽字歸檔。
7、鏡檢
診斷人員在收到當日切片後,在技術室送片記錄本上簽字。如發現切片數與取材數不符,應及時與技術室人員聯絡,進行核查。
在觀察切片過程中,如發現下列情況,應作出反應:
(1)切片內有明顯汙染組織,應與技術室人員聯絡並檢查;
(2)切片內容與送檢組織不符,應分別與技術室人員、取材者聯絡,必要時,應與送檢科室聯絡;
(3)切片或染色質量差,應與技術人員聯絡,必要時重新制片;
(4)為充分觀察病變需要作深切、連切、特染、免疫組化者,應在申請單備註欄內寫出意見,並簽名。然後交負責切片的技術人員,技術人員應及時完成所需的製片工作。
8、簽發病理診斷書
病理診斷是病理醫師對送檢標本進行檢查,結合臨床資料,分析、綜合、判斷後作出的結論,必須十分認真書寫。字跡應清楚,關鍵性字(如癌、瘤、陰性、陽性等)更應如此,不得潦草或杜撰簡化字,對於這些字亦不得塗改。如為微機列印報告,應格式統一,無錯別字。報告發出前,應由初、複檢者分別親筆簽名。
病理診斷書應以複寫方式書寫,第一聯作為診斷報告書發出;第二聯即複寫聯留在申請單背面相應的病理診斷欄內,作為存根備查,複寫的字跡亦應清楚。
病理科醫師一律不得應有關人員要求出具假報告或已簽名的空白報告單。原報告如遺失,經病理科主任同意後方可以“抄件”形式補發。
病理診斷書發出期限:在通常情況下,應於標本收到之日起3天內發出(節假日除外)。
凡因補取材、深切、特染、脫鈣、延長固定(如結核病標本)、會診或作免疫組化而不能如期發出病理診斷書時,應口頭通知臨床科室或發出“遲發病理診斷通知單”。在通知單上應說明遲發原因。
病理診斷書是病理醫師簽署的醫學證明檔案,必須慎重對待。
9、病理診斷書的送收
住院病人的病理診斷書由病理科送達相應科室護士辦公室,收到人應在簽收欄內簽字;門診病人的病理診斷書由病理科送交門診部辦公室或相應科室,收到人應在簽收欄內簽字。註明“自取”的報告,由送檢人至病理科簽收。實習醫生、進修人員不得參與簽收。
10、病理診斷書的登記與歸檔
病理診斷書發出後,應及時將診斷意見在登記本上登記。病理申請單及有關文字資料(如會診意見等)應當及時整理歸檔。有專職檔案管理人員者,應交管理人員簽字歸檔。檔案管理應力求規範、完整。文字及書面檔案應階段性裝訂成冊,便於查閱。採用微機存檔者,應由專人操作。
與此同時,病理切片及蠟塊亦應歸檔。
病理切片與蠟塊的存檔時間應在15年以上,最長儲存時間視單位具體情況,報請醫院和(或)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11、借片
切片是否借出及借出辦法,由醫院作出規定,可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病員因轉診或外地會診需要借片者,應填寫借片單,按醫院規定辦理借片手續後,由病理科複製所需之切片,並經原簽發報告人和科主任核對後方可借出。一般情況下,原切片不予外借。蠟塊為無法複製的重要檔案,原則上不得外借。會診單位確需作特染或免疫組化時,可借出重切之蠟片(白片),或由會診單位病理科向原診斷單位病理科直接商借,並由借方負責歸還。
(2)如醫院規定為不同意借出切片,則應由病理科以彩色圖文報告或會診形式,滿足病人的需要。
12、會診
病理科醫師遇有疑難病例應爭取在科內或同行間進行會診。會診方式可以採取計算機遠端會診、郵寄切片會診及讀片會會診等,切片和(或)蠟塊,由請求會診的病理科提供。會診意見應記錄或附貼於該例病理檢查申請單後,一併歸檔。如會診意見與原診斷不一致,由原診斷病理科醫師決定是否更改或補發病理診斷報告。應病人要求或經病人同意的會診,其全部費用由病人負擔。
對疑難病例,或病理診斷與臨床診斷有分歧時,應爭取與臨床科室進行學科間的交流與會診。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