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亞健康科 主任醫師 蔡日初

  中藥“氣味之偏”,既可以治病祛邪為利,也可以傷人為害。因而,任何中藥都是一個“利”與“害”的矛盾體,且藥物氣味越厚重,其“偏性”也就越大,它“利”與“害”的矛盾特徵也就越突出。那麼,中醫又是如何運用這“利害”的矛盾體,在治病祛邪的同時而又不傷及於人的呢?這就涉及到中醫“趨利避害”的如下嚴格用藥機制與臨床謀略。

  理法方藥的運籌:中醫在臨床中運用不同氣味的藥物療疾祛邪,而能做到“趨利避害”,其基本保障系統與用藥機制,就是中醫的“理法方藥”。中醫所謂的“辨證施治”,其實就是“理法方藥”的運籌與具體運用過程。

  所謂“理法方藥”,指的就是中醫的理論、治法、遣方、用藥這四個基本內容與臨床步驟。它是由理論到臨床,由思辯到實踐、由抽象到具體、由上而下、環環相扣的一種保障系統與作業系統。這種系統最終的任務是,要確保具體的“藥”要有的放矢,使藥物與證病相對,使“藥”嚴格地遵循“理法方”的指令,形成理→法→方→藥的層層掌控與制約,從而達到“趨利避害”而祛邪療疾,濟世救人的目的。這種思維程式與運用過程,中醫將它歸結為“依理辨證,法隨證立,方從法出,方以藥成”。

  中醫理法方藥與辨證施治說明,只要依中醫之“理”而“辨”,就能辨證準確,把握病根,找準問題;病根癥結所在找準了,應對症結問題的正確“治法”也就隨之而出;有了正確的治法,依法治病的“方”與“藥”也就開列出來了。

  由於辨證準確,方藥與證候相對應,容於這個“方子”內的氣味之厚薄、偏性之大小的各種藥物,也就能各得其所,互為功用與制約,並形成一種“中和”之勢,共同應對著機體的證病,從而使“藥”與“證”相得。在這個“中和”之勢的方藥內,即使是某些氣味厚重而峻猛的藥物,也處在“有是證,用是藥”的恰當好處之中,從而將“藥”的氣味之偏,規定在“趨利避害”的嚴密調控與執行之中。

  總之,在中醫“理法方藥”的運籌中,即使是某些氣味之偏的“猛藥”,一旦溶入整體辨證施治的“方子”,它就會起到“祛邪扶正”的作用而為利;這猶如“勇猛之士”溶入“仁義之師”一樣,它終會起到震懾邪惡而維護正義的作用。

  毒藥運用的告誡:在漫長的醫療實踐中,中醫對氣味厚重“有毒”藥物的臨床運用,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指導著現今的臨床。例如,在《內經》中,將“有毒”的藥物分為大毒、常毒、小毒,臨床運用的尺度也有如下的區別:“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素問五常政大論》)。其意是說,用猛烈的毒藥治病,只能用到病去六分,用普通的毒藥治病,只能用到病去其七,用輕微的毒藥治病,可用到病去其八,然後就都要停止使用。

  這種大毒而六、常毒而七、小毒而八的用藥分寸,道說了醫人臨床用藥去病的時限把握。也就是說,一是醫人臨床應用“有毒”藥物去病的時間長短,是要根據藥物偏性的大小而定,二是如果藥到病除或基本達到目的,就要適而可止,不可以無限度地應用氣味厚重而剛烈峻猛的藥物。

  對於用毒藥治病與分寸把握的告誡,在《素問・六元正紀大論》中,將其歸結為“衰其大半而止”;在《神農本草經》中,有“不可久服”之說。在漢代張仲景的《傷寒論》、《金匱要略》臨床醫著中,對運用較峻猛的藥物,也經常出現“中病即止”的告誡。至清代《醫學心悟》也提出“凡攻病者皆損氣血,不可過也”的告誡。

  中醫依毒大小,循序漸進,中病則止的用藥治病思想,其要旨是說:不可因攻邪去疾而傷及人體的抗病正氣,不可忽視用藥治病與人體正氣的關係。有道是“正氣記憶體,邪不可幹”,留有一份正氣,就存留一份生機。

  值得一提的是,中醫千百年來的用藥思想,至今仍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按現代的說法就是:藥物不可“濫用”,濫用不僅造成耐藥性,也替代了身體的自主修復功能;藥物也不可“過用”,特別是那些抗腫瘤類的化學藥物,過用則正不勝邪,反而危及生命。現代濫用與過用藥物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人們稱之為“過度用藥”與“過度治療”。

  用藥如用兵。中藥中的“毒藥”,猶如現代戰爭中的“尖端武器”,能有力而準確地搗其堅、挫其銳。然而,也不能過度訴諸武力,過用與濫用,就會傷及無辜而造成人道主義災難。

  有故無殞的意義:對於“毒藥”與“治病”的關係與臨床問題,在《內經》中有這樣一段有趣而有意義的如下對話:“黃帝問曰:婦人重身(重身:懷孕),毒之何如(毒:毒藥、峻烈之藥)?歧伯曰:有故無殞(故:積聚、癥結;殞:損傷、死亡),亦無殞也。……衰其大半而止”。其意是說:黃帝問他的臣子岐伯說,婦人有孕在身,同時也有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可不可以用“毒藥”治病?岐伯回答說:只要有需要用“毒藥”治的病症,是不會傷害及胎兒與母體的,只是不可過用,要適可而止。

  中醫這個名傳千古的“有故無殞”的經典名言,既回答了患者“在服藥期間是否會影響受孕?如果懷了身孕,服用中藥是否對胎兒有傷害”的疑慮;同時,也道說出中醫如下的用藥真諦:

  其一,在一般人體條件下,大凡人體都有一定的受藥能力。例如:在疾病之初,正盛邪實者;或諸般痛證,久服藥物者;或大積大聚、邪正膠著者等等。在這類正盛邪實、正邪雙方疆持不下的情況下,人體均有較強的受藥能力或抗打擊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平和之劑或常方常藥,往往對病邪無濟於事,必待非常之藥或峻猛之劑,方能開啟轉歸之機。這猶如兩軍交戰,在敵我雙方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往往是“勇者勝”的道理一樣。

  其二,在特殊的人體條件下,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例如:久病體虛、正不勝邪;或新病宿疾、虛實夾雜;或老年婦兒、體質各異等等。這就不僅要分析人體正氣與病邪的相互關係,而且還要遵循不同年齡與體質特點的用藥規律。若治法得當,方藥相對,用藥後往往是“病受”其藥,即使是“婦人重身”,有是故而用是藥,也不會傷及於人或母體胎兒。倘若治法失當、藥不對證,其處方用藥往往是“人受”其藥,即使是“無毒”類的平和藥物,也往往是於病無益而為害人體。這種“病受”與“人受”的用藥區別,乃是能否知已知彼、靈活機動、隨證治之的用藥之道之別。

  總之,“有故無殞”的真實意義在於:凡除邪治疾,千法萬方,總得謹守病機,治法得當,方藥對證,即在辨證施治的前提下,才能做到“有故無殞”。如果離開了“辨證施治”這把萬能的鑰匙,面對複雜的臨床情況,必然是胸中無數而無的放矢;如果以一技之長、一專之見,去以一概全,必然是治法失當、藥不對證,選方譴藥的結果也必是“無方不可以傷人,無藥不可以傷胎”,即使是未病“無故”,也會“有殞”於人而殆誤病情、貽禍於人。換言之,在任何人體條件下,如果辨證施治得當,用藥就“病受”而獲利;如果辨證施治失當,用藥就“人受”而為害。

  非常之醫的鑄就:有道是“用藥如用兵”,中醫與“藥”的謀略,最終還是決定於中醫人,所謂“藥性天成,用之在人”,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古老的民族醫學流傳到現在,已被科學時代滌盪得面目全非,她已枯竭與期盼的中醫人材,卻與科學時代的基本趨勢與具體要求相反――民族醫藥學寶庫的開發與運用,她所呼喚的中醫人材是:心領神會的哲思,大醫精誠的功底,大醫治國的膽識,用藥如用兵的謀略。

  如果醫人沒有深厚的中醫功底,臨床看病就會不明因機證治,就會胸中無數,辨不準寒熱虛實,就會犯“虛虛實實”之戒,使虛者更虛,使實者更實。

  如果醫人對所用中藥氣味與作用認識不足,缺泛臨床用藥經驗,就會懼畏其“毒”,即使“有是證”而不敢“用是藥”,只能是隔靴搔癢,於病無助。

  如果醫人生性喏喏,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過於慎謹求穩,即使知曉“有是證用是藥”,也不敢以毒攻疾,最後只能退宿到“男子補氣,女子補血,雖不治病,亦不見拙”的庸醫境地。

  如果醫人猛浪一時,或求功心切,冒然濫用厚味峻猛“有毒”之品,又往往是鑄錯於“萬一”,形成“一朝被蛇咬,三年怕草繩”的心理與醫術的退宿。

  中醫是一門難以精通的藝術,醫人只有精勤不倦,遵循中醫理法方藥的思想,鑄造辨證施治的能力,才能運籌帷幄,隨機應變,做到“隨證治之”。“窺一斑而觀全豹”,尚若一個醫人畏附子、細辛如猛獸者,必昧於陰寒內盛之識;尚若一個醫人視蜈蚣、全蟲如毒蛇者,必昧於久病入絡之辨。

  病有輕重緩急之分,藥有氣味厚薄之區。氣味厚重的草木之偏,能攻臟腑癥結之偏;猛峻銳利的毒藥之性,能解疑難頑疾之禍。因而,大醫不能拘限於常方常藥以應對常見病,也不能囿於專科的侷限,只會專方專藥以應對專科之疾,而要鑄就全科醫生與把握疑難雜病的應對能力,善於運用非常之方、非常之藥,以應對非常之疾。非常之疾,必用非常之藥,而非常之藥的運用必賴於非常之醫。這正如明代醫家張介賓在《病家兩說》中說:“醫不貴於能愈病,而貴於能愈難病,……必有非常之醫,而後可療非常之病。”

  “非常之醫”對於醫藥之用來說,猶如“韓信用兵,多多一善”的胸懷與能力;猶如現代文韜武略的國之將才,不僅會使用常規武器打常規戰爭,也會運用尖端武器打擊特殊條件下的特殊敵人。人們常將這類將才稱之為“一將難求”的難得人材,這個不一般的人材對於中醫來說,大概就是張介賓所稱之的“非常之醫”吧。

  中醫中藥是永恆長存的,中醫之道是“非常之道”, 非常之道必賴於“非常之醫”。具備“非常之醫”境界的醫人,不僅欣賞那氣味之偏的“是藥三分毒”,而且也更青睞那“有毒”的“非常之藥”。因而,“非常之道”的中醫學,她所期盼的“非常之醫”,應是張仲景式的求索、孫思邈式的佛心,華佗式的獨立特行,是醫術、醫德、性格的完美統一體。

  綜合前述,如果再對“是藥三分毒”作一簡要的小結,那就是:首先,“是藥三分毒”之說中的“毒”,是言中藥的“氣味之偏”。也就是說,凡藥都有“氣味”,且藥物的氣味又有“淡薄”與“厚重”之分,氣味淡薄者,其功效緩和而無毒或小毒,氣味厚重者,其功峻猛而有毒或大毒。

  因此,中藥的“有毒”、“無毒”與毒的大小,是根據藥物“氣味的厚與薄”所決定的,並非今人所理解的藥物“有毒成份”的有與無;“是藥三分毒”也並非言中藥“有毒成份”的多與少。

  這就說明,中藥臨床療效的物資基礎,是神農嘗百草式的嗅味覺中的“氣味”,而決非現代實驗醫學所謂的“物質成份”。如果將中藥的“氣味”與“成份”混同一談,這就否定了中藥的基本理論;如果將中藥“氣味偏性”所謂的“毒”與“有毒成份”混同一談,這無疑是對中藥理論的誤解與歪曲。

  中醫藥其所以稱為中醫藥,是它源於中華民族幾千年的農耕文化所形成的農耕式的醫藥學,從而使它擁有自已特有的文化符號與內涵。中醫中藥也正是憑藉自已特有的文化符號與內涵而區別於西醫學與西藥學,併發揮著自已特有的歷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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