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BV感染的臨床診斷
慢性HBV感染是指HBsAg陽性持續6個月以上。如果肝功能正常,稱為慢性HBV攜帶;如果肝功能異常,且排除其他原因,則診斷為慢性乙型肝炎,慢性HBV攜帶者每6-12個月需複查肝功能和其他必要檢查。
HBV母嬰傳播,即HBsAg陽性孕產婦將HBV傳給子代,主要發生在分娩過程中和分娩後,而垂直傳播(分娩前的宮內感染)感染率<3%.,多見於hbeag陽性孕婦。
檢測乙型肝炎血清學標誌物,即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體(抗-HBs)、HBeAg、乙型肝炎e抗體(抗-HBe)以及乙型肝炎核心抗體(抗-HBc),可判斷有無感染或有無免疫力。
HBsAg陽性,表明病毒在複製,有傳染性;HBeAg陽性是病毒複製活躍、病毒載量高的標誌,傳染性強。抗-HBs是中和抗體,血清抗-HBs水平≥10 mIU/ml即具有保護力。熒光實時定量PCR技術檢測HBV DNA水平,可反映病毒載量的高低。
然而,30%左右的孕婦HBsAg陽性而HBeAg陰性者(俗稱小三陽),甚至少數HBeAg陽性者(俗稱大三陽),HBV DNA低於檢測下限,即所謂“HBV DNA陰性”,但血液中仍有HBV,具有傳染性。因此,孕婦HBsAg陽性時,無論其HBV DNA水平高低,甚至是“陰性”,其新生兒如不採取免疫預防,均有感染的可能性。
二、慢性HBV感染者的孕期管理
1、妊娠時機:慢性HBV感染婦女計劃妊娠前,最好由感染科或肝病科專科醫師評估肝臟功能。肝功能始終正常的感染者可正常妊娠;肝功能異常者,如果經治療後恢復正常,且停藥後6個月以上覆查正常則可妊娠。抗病毒治療期間妊娠必須慎重。
干擾素能抑制膾兒生長,使用期間必須避孕。核苷(酸)類似物中,阿德福韋和恩替卡韋對胎兒發育有不良影響或致畸作用,妊娠前6個月和妊娠期間忌用。替諾福韋和替比夫定屬於妊娠用藥B類藥,孕中晚期使用對胎兒無明顯影響b拉米夫定屬於C類藥,但妊娠早、中、晚期用於預防HIV一母嬰傳播時,不增加新生兒出生缺陷。
儘管如此,如在使用任何抗病毒藥物期間妊娠,須告知患者所用藥物的各種風險,同時請相關醫師會診,以決定是否中止妊娠或是否繼續抗病毒治療。
2、孕婦隨訪:慢性HBV感染者妊娠後,必須定期複查肝功能,尤其在妊娠早期和晚期。首次檢測肝功能正常者,如無肝炎臨床症狀,每1~2個月複查1次;如丙氨酸轉移酶(ALT)升高但不超過正常值2倍(<80 U/L)、且無膽紅素水平升高時,無需用藥治療,但仍需休息,間隔1~2周複查;如ALT水平升高超過正常值2倍(>80 U/L),或膽紅素水平升高,需請相關專業醫師會診,必要時住院治療,嚴重時需終止妊娠。
3、孕晚期應用HBIG無預防母嬰傳播的作用:有學者提出,HBV感染孕婦在孕晚期應用HBIG可預防胎兒的宮內感染,但相關研究存在以下問題:
(1)對照組新生兒免疫預防後的保護率僅55%一85%,明顯低於公認的保護率,提示對照組沒有正規預防;
(2)診斷標準不正確,誇大了宮內感染率;
(3)部分研究自身前後的結果存在矛盾。另外,孕婦使用HBIG後,新生兒體內並無抗-HBsAb;大猩猩實驗和HBV感染者肝移植後預防再感染的研究提示,孕晚期每4周注射200-400 U的HBIG不可能降低HBV病毒量;我國也有報道指出該方案並不能減少母嬰傳播。因此,對HBV感染孕婦在孕晚期不必應用HBIG。
4、孕期抗病毒治療的問題:孕婦體內高水平HBV是發生母嬰傳播的主要危險因素,降低病毒量可減少母嬰傳播。孕婦HBsAg陽性但HBeAg陰性時,其新生兒經正規預防後,保護率已達98%-100%¨。因此,對HBeAg陰性的感染孕婦,無需使用抗病毒治療以預防母嬰傳播。‘HBeAg陽性孕婦的新生兒經正規預防後,仍有5%-15%發生慢性HBV感染"。雖然,有報道在妊娠中、晚期
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治療可減少母嬰傳播,但這些研究有的病例數很少,有的對照組新生兒可能沒有正規預防,也有經治療後仍發生母嬰傳播的情況。因此,目前尚不能將孕婦HBeAg陽性進行常規抗病毒治療手段以作為減少母嬰傳播的適應證。
以下因素也是孕婦抗HBV治療需要慎重的理由:
(1)核苷(酸)類似物不能清除病毒,停用後病毒將回復到原有水平,甚至更高,甚至誘發嚴重肝功能損害;
(2)長期服藥,會加重經濟負擔,且使病毒變異而產生耐藥以及其他副作用;
(3)85%~95%的HBeAg陽性孕婦即使不抗HBV治療,其新生兒經正規預防後也可得到保護;
(4)抗HBV治療通常從孕中、晚期開始,對孕早中期的宮內感染無效。
總之,對HBeAg陽性孕婦是否需抗HBV治療以降低母嬰傳播,還有待於更多設計嚴謹、嚴格對照的大樣本、多中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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