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心理疾病或心理問題需要心理治療、什麼時機最適合心理治療?是否需要合併藥物?這不僅是病人所非常關心的問題,醫生也是如此,他們需要據此“對症下藥”或“標本兼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要準確做出判斷,絕非易事。
儘管心理治療師與精神科醫師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如對一般心理問題的來訪者無需用藥,只需採用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就可以了; 而對有嚴重精神症狀的來訪者則需採用藥物治療,或者兩者同時使用。
但是兩種治療師在這方面的認識至今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分歧,如接受心理治療的神經症患者是否用藥或陽性症狀控制住了的精神病人是否應該做心理治療?
傳統的心理治療師認為,對神經症患者只需採用心理治療,而傳統的精神科大夫則認為,無論是神經症患者還是精神病患者都需要採用藥物治療。
實際上,藥物對大多數精神症狀常有比較顯著的效果,但對心理社會因素導致的症狀或社會功能的喪失卻往往收效甚微或即使用藥有效卻因停藥復發而不得不忍受長期用藥之苦,停藥後仍不知道如何面對心理社會問題,每每陷入心理衝突不能自拔,正所謂“心病需要心藥醫”。
如果患者病情相當嚴重,如情緒極度焦慮、抑鬱、反覆自殺、嚴重的失眠、嚴重的衝動行為、急性應激反應、短暫的精神病狀態而危及生命或嚴重妨礙其社會功能時需要以藥物治療為主的處理,但對於其他大多數與心理社會問題相關的精神狀況,只要病人願意配合心理治療,則應首先選擇心理治療。
因為心理治療的過程是幫助來訪者認識、發掘並利用自身資源的過程,也是幫助其學習忍受不可逆的痛苦並對自己的成長增加耐力的過程,更是調動其自助意識,使其學會用建設性方式幫助自己進入良性迴圈的過程。
此間如果主要靠用藥,會動搖其把握自身命運的信念,影響其自助的決心和動機,嚴重的還會使其放棄對自身康復與成長的責任,並助長其對外力的依賴,猶如被父母慣壞了的孩子,不想努力,遇事逃避,不求上進。
由於人類對自身心理現象或心理疾病的認識還相當侷限,對精神症狀病因的判斷基本上依賴於現象學的理解,沒有可靠的儀器或化驗檢查或影像學檢查,不能做出準確的病因診斷,許多情況可能與生物、心理與社會等多因素有關,而僅憑心理現象評估難以確切判明生物缺陷或與心理病因所佔的比重。
故迄今為止的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的診斷分類基本仍處於現象學分類階段,難以歸類的問題以及各種情況混雜存在的問題或伴發疾病大大增加了診斷與處理的難度。但是無論如何還應儘量對其病症進行相對明確的診斷或歸類,分清問題的輕重緩急,以便進行必要的心理治療或合併藥物治療。
如可疑而且風險比較大的精神病症狀,在確實無法確診時,可考慮單獨用藥物治療一段時間,無效或療效不顯著,進一步發現存在心理問題時進行心理治療。對不典型的強迫症、恐怖症表現的病人,為了排除其存在隱匿性抑鬱症或精神分裂症症狀的可能性外,可用藥與心理治療同時進行。
診斷性治療常常是必要的,在治療過程中根據存在的具體問題及時對診斷與治療進行必要的修正。如對典型的強迫症和恐怖症,己被證明藥物是無效的,最好是不要再濫用藥物了。如抑鬱、焦慮的病人在治療過程中發現起重要作用的心理問題或家庭心理問題,則重點轉向心理治療。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