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思維內容或行為衝動總是一味糾纏、強加於自己,而且明知這是毫無意義的或至少是沒有理由的,但也無法壓制或剋制,這種症狀稱為強迫症狀。
這些無法剋制的衝動可使人產生難以忍受的焦慮。強迫症狀的病理性不在於它的內容,而在於它的“優勢”特徵及無控制的能力。
病象
仔細的檢查,反覆核實
身體和心靈被掏空的感覺
病象:較輕的強迫現象屬於正常的心理現象,有時會出現在強迫型人格結構的人當中。例如:總在想一些音調、名稱、韻律或詞序;總要去數鐘聲、臺階或壁畫的樣式;過於整潔,事事井井有條,不能容忍書桌不整齊或房間不打掃的情況;仔細的檢查,反覆核實,不允許出現任何失誤、過錯等等。
這裡還包含一些強迫性禮儀,如吃飯、吸菸,上床與入睡的儀式或程式。這些固定的習慣不給人以痛苦,可通過注意力轉移或外界影響而中斷,不伴有焦慮。
同上述強迫現象相比,病理性強迫在內容上並無很大區別,而是在強度上有明顯的不同,重要的是它具有焦慮動力學的特點。對於強迫症狀,病人無法擺脫,既不能消除也無法迴避,只能任其擺佈。病理性強迫可表現在思維方面(強迫思想,強迫想象或表象),可表現在感覺、本能活動與意向方面(強迫內驅力,強迫衝動),以及行為方面(強迫行為,強迫動作)。
強迫思想是由焦慮決定的,可以是擔心發生了什麼事,如飛機失事、行車事故等等。這種強迫想法針對本人(像恐怖症那樣)的情況較少,而多是關於他人的,想象親屬可能會出什麼事,或已經遭遇了什麼,他本人對這一不幸是有責任的(病理性負罪)。
強迫衝動
具有攻擊性
強迫衝動的特點是:對別人的傷害多於對自己的傷害,例如:想把自己的孩子向窗外扔出去;見到刀子,就想到持刀傷人或殺人;講一些猥褻的或詆譭上帝的話,或者說,所想所做的事都是通常被禁止的。據此,強迫衝動具有攻擊性特點。
健康人也可有短暫的這種衝動,例如:見到深淵就想我能跳下去,或把別人推下去,但這種想法是一過性的,馬上就會被“正常的”思維所壓制:不能傷害自己或他人。雖然病人沒有將強迫衝動付諸實施,沒有出現相應的行為,但病人的體驗是不自主地。所出現的糾纏不休的攻擊衝動,使這些大多數具有較強道德感的病人增加了負罪感,並造成了進一步焦慮(良心焦慮)。
強迫行為,例如強迫計數:無論何物,無論量多量少(火車的車廂,表格等等),總要一遍遍的計數;強迫檢查:病人總要反覆檢查是否關掉了燈,是否關好煤氣的開關了,門是否鎖好了,信是否投寄對了等等;強迫秩序:病人總是要按一定的秩序反覆整理衣櫃或書桌,或每天必須按一定的順序做事;強迫洗滌:病人必須不停的洗手,洗身體的其他部位或整個身體,直至面板損害、不能再洗了,然後便轉去做任何其他的事。
焦慮
無意義的強迫行為
反抗不了
病人抵抗這些無意義的強迫行為,但無明顯效果,如果他不去檢查核實,不去按秩序整理或洗滌等等。這種焦慮只有通過再次的強迫行為才能消除,至少是一時性的消除。
特別是使病人感到痛苦的是那些猥褻與“神聖”間的對立,或禁忌的、使人厭惡的衝動與社會道德、禮儀持續的對抗。
強迫症狀有逐漸擴充套件的趨勢,開始只是檢查1~2次鎖著的門,最後對任何事都可能不計其數的檢查核對;最初只是對面包刀有強迫性焦慮,以後對所有尖的、鋒利的物體都會產生強迫症狀。每天可以洗50次手,或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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