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頸椎病的定義
頸椎椎間盤組織退行性改變及其繼發病理改變累及其周圍組織結構(神經跟、脊髓、椎動脈交感神經等),出現相應的臨床表現為頸椎病。
二、一般原則
1、臨床表現與影像學所見相符合者,可以確診。
2、具有典型頸椎病臨床表現,而影像學所見正常者,應注意除外其它疾患後方可診斷頸椎病。
3、僅有影像學表現異常,而無頸椎病臨床症狀者,不應診斷為頸椎病。
各型頸椎病診斷原則:除上述原則外,各型頸椎病的診斷依據分別為:
1、頸型:
(1)主訴頭、頸、肩疼痛等異常感覺,並伴有相應的壓痛點。
(2)X線片上頸椎顯示曲線改變、或椎間關節不穩等表現。
(3)應除外頸部其它疾患(落枕、肩周炎、風溼性肌纖維組織炎、神經衰弱及其它非椎間盤退行性變所致的頸肩部疼痛。
2、神經根型:
(1)具有典型的根性症狀(麻木、疼痛),且範圍與頸脊神經所支配的區域相一致。
(3)影像學所見與臨床表現相符合。
(4)痛點封閉無顯效(診斷明確者可不作此試驗)。
(5)除外頸椎外病變(胸廓出口綜合徵、網球肘、腕管綜合症、肘管綜合症、肩周炎、肱二頭肌腱鞘炎等)所致以上肢疼痛為主的疾患。
3、脊髓型:
(1)臨床上出現頸脊髓損害的表現。
(2)X線片顯示椎體後緣骨質增生、椎管狹窄。影像學症實存在脊髓壓迫。
(3)除外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脊髓腫瘤、脊髓損傷、繼發性粘連性蛛網膜炎、多發性末梢神經炎。
4、椎動脈型:
(1)曾有猝倒發作、並伴有頸型眩暈。
(2)旋頸試驗陽性。
(3)X線片顯示節段性不穩定或鉤椎關節骨質增生。
(4)多伴有交感症狀。
(5)除外眼源性、耳源性眩暈。
(6)除外頸動脈Ⅰ段(進入頸、橫突孔以前的椎動脈段)受壓所引起的基底動脈供血不全。
(7)手術前需行椎動脈造影或數字減影椎動脈造影(DSA)。
5、交感神經型:臨床表現為頭暈、眼花、耳鳴、手麻、心動過速、心前區疼痛等一系列症狀,X線片有失穩或退變,椎動脈造影陰性。
6、其它型:頸椎椎體前鳥嘴樣增生壓迫食管引起吞嚥困難(經食管鋇劑檢查症實)等。
頸椎病手術適應症(修改方案)
一、一般原則:
1、一般而言,頸椎病的手術指徵是相對的。頸椎病手術比較複雜,有一定風險,因此手術指徵應嚴格掌握。
2、目前認為:頸椎病手術治療主要達到減壓與重建穩定的目的,對於脊髓本身不可逆轉的病損沒有治療意義。在選擇手術治療時應考慮患者的職業、年齡、患者機體狀況對手術的耐受性,以及患者對手術的態度。
3、頸椎病的病理機制及臨床表現比較複雜,應根據不同的病情選擇適當的手術方式。
二、各型的手術適應症
1、頸型:原則上不需手術,只有極個別病例經長期非手術療法無效、而且嚴重地影響正常生活或工作者,可考慮手術。
2、神經根型:原則上採取非手術治療。
(1)正規而系統的非手術治療3-6個月以上無效,或非手術治療雖然有效但反覆發作,而且症狀比較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或工作者。
(2)由於神經根病損導致所支配的肌肉進行性萎縮者。
(3)有明顯的神經根刺激症狀、急性劇烈疼痛、影響睡眠與正常生活著。
03、脊髓型:原則上脊髓型頸椎病一經確診、又無手術禁忌症,應手術治療。對於椎管較寬而症狀較輕者,可以採取適宜的非手術治療,並定期隨診,無效或加重則手術治療。
4、椎動脈型:具有下列情況者可考慮手術。
(1)頸性眩暈有猝倒史,經非手術治療無效者。
(2)頸選擇性椎動脈造影或DSA症實者。
5、交感神經型:症狀嚴重影響病人生活,經非手術治療無效且症實為節段性不穩或椎間盤膨出者可考慮手術。
6、其它型(目前主要指食道受壓者):如因骨贅壓迫與刺激食管引起吞嚥困難,經非手術療法無效者,應將骨贅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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