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中醫肝病科 副主任醫師 羅改雲

  我國是一個乙型肝炎(簡稱乙肝)大國,臨床醫師及公眾對乙肝的認知度、警覺度均較高,而丙型肝炎(簡稱丙肝)卻往往被忽視,以致其早期發現率和診斷率均較低。事實上,丙肝在世界範圍呈廣泛流行,是歐美及日本等國家終末期肝病的最主要原因。在我國一般人群中,抗-HCV陽 性率也有0.43%。丙肝病毒(HCV)感染的慢性化率(50%~85%)遠遠要高於乙肝病毒(HBV)感染(<10%),如果不加以干預,其中一部分患者終將發展成肝硬化甚至肝癌。相反,如果對HCV感染者及時進行規範化的抗病毒治療,治療效果遠遠好於慢性乙肝,70%以上的慢性丙肝患者經過規範的抗病毒治療後是可以治癒的。

  抗病毒治療指徵

  只要HCV RNA陽性,無論抗-HCV是否陽性、是否出現肝功能異常,且沒有抗病毒治療的禁忌證(如肝功能為child C級、妊娠、未控制的抑鬱性精神疾病、並存的嚴重軀體疾病、未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對抗病毒治療藥物過敏,以及白細胞計數、血小板計數和血紅蛋白水平不能耐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均應接受規範化的抗病毒治療。

  如何早期發現感染者 在臨床上,如何早期發現HCV RNA陽性的慢性丙肝患者?

  第一、要積極宣教,使臨床醫師及公眾對丙肝有一定的認知度。

  第二、對以下高危人群要進行HCV感染篩查:凡是有輸血史者,特別是在1993年前接受過輸血者;接受長期血液透析者和器官移植受者;用注射器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及感染HCV母親所生的嬰兒; 針刺、刀傷或者破損黏膜處接觸過HCV陽性血液者;與HCV感染者有性行為者;曾接受介入性診斷與治療者(如接受過各種內窺鏡的檢查和治療及牙科器械等的治療)。

  須注意的是,在一些免疫抑制的患者中(HIV感染、器官移植和維持性血液透析的患者),可能存在抗-HCV假陰性的問題。

  如何進行規範化抗病毒治療

  治療目標及方案

  慢性丙肝的首要治療目標是清除HCV,其次為長期抑制HCV複製,減輕肝組織炎症,阻止肝硬化、肝癌的發生。

  我國的指南推薦聚乙二醇干擾素α(Peg-IFNα)與利巴韋林的聯合治療對慢性HCV感染者進行抗病毒治療。

  該方案的療效受多種因素影響,下列因素有利於患者獲得持續病毒學應答(SVR):① HCV基因型2、3型;病毒水平< 2×106 copies/ml;年齡<40歲;女性;感染HCV時間短;肝纖維化程度輕;對治療依從性好;無明顯肥胖者;未合併HBV及HIV感染者。

  如何進行抗HCV治療 在抗病毒治療前,應先進行HCV RNA基因分型,以決定抗病毒治療的療程及利巴韋林的劑量。

  針對不同基因型HCV感染的患者,具體的治療方法有所不同。

  1、基因1型HCV感染者 對於基因1型HCV感染者,推薦Peg-IFN α聯合利巴韋林治療,具體有以下兩種方案:

  ① Peg-IFNα-2a:180 μg,每週1次,皮下注射,加用利巴韋林口服(體重≤75 kg者1000 mg/d,>75 kg者1200 mg/d)。

  ② Peg-IFNα-2b:1.5 μg/kg,每週1次,皮下注射,加用利巴韋林口服(體重≤65 kg者800 mg/d,66~85 kg者1000 mg/d,86~105 kg者1200 mg/d,>105 kg者, 1400 mg/d)。

  接受上述療法的患者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① 早期病毒學應答,即治療12周後,檢測不出HCV RNA。此類患者Peg-IFN α聯合利巴韋林治療總療程為48周,且此時檢測HCV RNA陰性的患者,在停止治療後的24周再次檢測HCV RNA,若仍為陰性,即出現了SVR,可視為病毒學治癒。

  ② 無應答,即治療12周後HCV RNA較治療前下降<2個log。此類患者在治療12周後停藥觀察。

  ③ 部分應答,即治療12周後HCV RNA較治療前下降>2個log,但仍可檢出。對於此類患者,治療24周後重復進行HCV RNA檢測,若仍為陽性則停藥,如轉陰,則繼續抗病毒治療,總療程須延長至72周。該標準療法可誘導40%~50%的1型HCV感染者獲得SVR。

  2、基因2、3型HCV感染者

  對於基因2、3型HCV感染者,也進行Peg-IFN α(用法同1型HCV感染者)聯合利巴韋林(800 mg/d)方案的治療,總療程為24周,如治療結束時HCV RNA為陰性,治療結束24周後複測HCV RNA仍為陰性的,視為病毒學治癒。該療法可誘導80%或以上的2、3型HCV感染者獲得SVR。

  3、基因4型HCV感染者

  該基因型感染者的治療方案為Peg-IFN α(用法同1型HCV感染者)聯合利巴韋林(用法同1型HCV感染者),治療12周,檢測HCV RNA,如為陰性,繼續該方案治療36~48周,如HCV RNA仍可測得,但較治療前下降>2個log,則繼續該方案治療,療程為48周。

  4、抗病毒治療失敗者的復治 Peg-IFN α和利巴韋林聯合治療的療程結束後,如果患者未出現SVR,不建議復治,包括不同品種Peg-IFN α的換用。

  如何對治療進行監測 由於干擾素和利巴韋林均可能引起一些不良事件的發生,且患者對藥物的反應及耐受性也存在個體差異。因此,臨床醫師在抗病毒治療過程中,應進行規範化的嚴密監測,適時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

  具體監測方法如下:

  1、治療前需要進行的監測專案

  除HCV感染本身需要進行的病毒學檢查專案外,治療前還需要進行的檢查包括肝腎功能、血常規、甲狀腺功能、血糖及尿常規等。

  2、治療期間的生化學檢測

  開始治療後,第1個月應每週檢查1次血常規,以後每個月檢查1次直至6個月,然後每3個月檢查1次。治療期間,每個月檢查肝功能 ,治療結束後6個月內每2個月檢測1次。

  3、治療期間和治療後的病毒學檢查

  治療3個月時、治療結束時及治療結束後均須檢測HCV RNA。

  4、不良反應的監測

  在治療過程中每6個月、治療結束後每3~6個月進行1次甲狀腺功能檢測。如治療前就已存在甲狀腺功能異常,則應每月均檢查甲狀腺功能。對於老年患者,治療前應作心電圖檢查和心功能評估。還應定期評估精神狀態。

  抗病毒治療新希望

  目前,經規範化的抗病毒治療後,仍有近30%的慢性丙肝患者由於對藥物治療的反應不佳或者無法耐受藥物副反應而未獲治癒。因此,我們勢必需要一些新的藥物或治療手段為此類患者提供新的治療機會。

  2011年,美國肝病研究學會(AASLD)在對慢性1型HCV感染治療指南的更新中,將兩種口服抗病毒藥物特拉波維(telaprevir)和博賽潑維(baceprevir)加入了丙肝治療的一線藥物中,這兩種藥物是HCV的特異性蛋白酶抑制劑,它們的應用使得人類在與HCV的鬥爭中又多了一個新的強有力的武器。

  因此,無論是臨床醫師或患者本身,在面對慢性HCV感染時,都應有一個積極樂觀的態度,絕大多數患者接受正規治療後是可以治癒的;對於一些難治性的患者,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其治癒率和預後也在不斷改善中。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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