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做胎心監護的時間需要根據孕婦的具體情況來判斷,不可一概而論。
一般而言,作為孕晚期產檢時的常規檢查專案,在孕婦健康情況和胎兒發育情況比較正常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屬於沒有合併症的生理妊娠,可從妊娠36周開始每週做一次胎心監護;如果孕婦有高血壓、高血糖或胎兒生長受限等合併症的情況,屬於病理妊娠,要把胎心監護的時間提前,如果病情穩定,可以從孕34周開始常規每週做一次,如果病情不穩定,就需要根據病情提前到更早的孕周開始檢查,也需要檢查的更頻繁。
注意當出現特殊情況,比如孕婦感覺到胎動異常時,則需要隨時做胎心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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