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乙肝抗病毒治療的一般適應證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可以放寬,不必一定要等到谷丙轉氨酶(ALT)上升到正常值上限的2倍;有時也可以不必急於進行抗病毒治療。那麼什麼情況下抗病毒治療的指徵可以放寬或暫緩呢?
年齡較大者、肝硬化患者和進行免疫抑制劑或化療的患者治療指徵應放寬。40歲以上的感染者有許多已經進入到乙肝病毒感染自然史中的再活動期。在這一時期,有時ALT升高並不明顯,常常達不到正常值上限的2倍;HBV DNA也常常低於104拷貝/毫升,肝硬化患者甚至檢測不出HBV DNA。但這並不意味著病毒在肝臟的破壞活動較少,而是病毒隱藏得更深,破壞活動更隱蔽,更容易導致肝硬化或肝癌的發生。因此2010年版《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專門提出40歲以上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指證適當放寬的意見,認為這些感染者只要ALT異常或者肝活檢病理改變明顯,則應進行抗病毒治療;肝硬化的患者則ALT、草醯乙酸轉移酶(AST)或HBV DNA三者有其一異常就應該進行抗病毒治療。進行免疫抑制劑或化療的患者常常因為免疫功能受到抑制和化療藥物所致的肝損害,病毒危害更加嚴重,肝臟也更容易遭受損害。因此《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提出,這些患者無論ALT是否升高,病毒是否複製,只要篩選出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就應該進行抗病毒治療。另外《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也提出,如果動態觀察發現有疾病進展的證據(如脾臟增大)者,建議行肝組織學檢查,必要時給予抗病毒治療。
符合抗病毒治療適應證的乙肝病毒感染者治療有時也可以暫緩,但暫緩治療在兩版《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均未提到。根據筆者的臨床經驗,乙肝病毒攜帶者ALT突然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10倍以上,乙型肝炎急性發作,其中少數患者是機體發生自發性免疫清除,有可能發生自發性e抗原甚至表面抗原的血清學轉換,因此可不急於實施抗病毒治療,只用保肝抗炎藥物,動態觀察1個月左右,如果患者的ALT和HBV DNA迅速下降,e抗原消失,則可能發生自發性免疫清除;如果病毒持續複製,ALT下降不滿意,則可以考慮抗病毒治療。不過,有時自發性免疫清除後,平穩一段時間也可能會復發。所以患者仍要注意監測。另外,ALT突然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10倍以上的患者也不適合使用干擾素治療,暫給保肝抗炎藥物,待ALT適當降低後再使用干擾素治療也是許多醫生抗病毒治療的一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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