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stilo-Anderson分類最為常用,共分為四型,包括骨和軟組織損傷程度以及傷口感染程度。
1型:傷口長1cm左右,汙染少,軟組織有生機,或者輕微損傷。
2型:傷口在1cm以上,軟組織損傷不廣泛,面板無剝脫性皮瓣或撕裂傷。
3型:骨呈節段粉碎骨折並暴露,合併軟組織廣泛損傷或有面板剝脫傷。
4型:骨和軟組織嚴重損傷,或合併血管神經損傷,或斷肢。
anderson依據軟組織損傷的程度將開放性骨折分為" 3型:
Ⅰ型:傷口不超過1cm,傷緣清潔;
Ⅱ型:撕裂傷長度超過1cm,但無廣泛軟組織損傷或皮扶撕脫;
Ⅲ型;有廣泛軟組織損傷包括面板或皮瓣的撕裂傷,多段骨折,創傷性截肢以及任何需要修復血管的損傷。
1984年 gustilo在臨床應用中發現此種分類的不足,又將Ⅲ型分為3個" 亞型;即
ⅢA:骨折處仍有充分的軟組織覆蓋,骨折為多段或為粉碎性,
ⅢB:軟組織廣泛缺損,骨膜剝脫,骨折嚴重粉碎,廣泛感染;
ⅢC:包括併發的動脈損傷或關節開放脫位。 anderson-Gustilo的分類法是目前" 國際上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我國學者王亦璁認為這" 種分類方法參照因素太多,彼此又並不一致,容易造成誤導。他推薦根據創傷機制分類,
按開放傷口形成的原因將開放性骨折分為:
(1)自內而外的開放骨折;
(2)自外而內的開放骨折;
(3)潛在性開放骨折。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