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感染/肝病科 副主任醫師 張立新

  建議1:治療慢性乙型肝炎時,應首先考慮追求更高的治療目標,優先考慮選擇持續應答率較高的藥物。對於確定選擇干擾素治療的患者,可以首先推薦聚乙二醇干擾素a-2a(PEG-IFN a-2a)。山東大學第二醫院感染/肝病科張立新
  建議2:在選擇干擾素治療時,應重視個體化治療,可以根據患者對藥物的耐受情況、發生應答與否或發生應答的時間等具體情況,在《指南》基本治療方案的基礎上適當調整藥物劑量、療程、監測和隨訪時間,必要時可調整治療方案。
  建議3:在有抗病毒指徵的患者中,對於
  1、年齡較輕的患者(包括青少年患者)
  2、近年內希望生育的患者
  3、期望短期時間內完成治療的患者
  4、機體免疫清除反應較強的患者(如病毒載量較低、ALT水平較高、肝臟炎症程度較重)
  應優先考慮推薦干擾素治療
  建議4:對於長期輕度ALT水平升高(ALT 1-2´ULN)或正常的患者:如患者年齡較大、有慢性乙型肝炎或肝癌家族史、HBeAg陰性、B型超聲或FibroScan檢查提示肝臟有慢性病變,建議肝活檢。如活檢顯示有明顯肝臟病理改變,建議使用包括干擾素在內的抗病毒治療。
  對於ALT水平明顯升高(>10´ULN) 的患者:

  應先密切觀察病情變化,特別是ALT和膽紅素水平的動態變化,同時可以適當給予護肝藥物等對症和支援治療。
  一旦ALT水平開始下降,或降低到10´ULN以下,則可以開始啟動干擾素治療,可根據患者具體情況按推薦劑量或先從小劑量對於ALT水平明顯升高(>10×ULN)的患者,如果考慮選擇干擾素治療,必須由具有豐富干擾素臨床治療經驗的專家實施或指導下實施。治療過程中應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必要時調整治療方案。
  關於干擾素的基本劑量和療程及個體化調整,建議:
  1、治療中外周血WBC總數£1.5´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75´ 109/L或PLT計數£50´109/L的患者,應下調聚乙二醇干擾素劑量至135mg繼續治療,或延長注射間隔時間,並加強監測。外周血WBC總數£1.0´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5´109/L或PLT計數£2.5´109/L的患者,應當暫停使用,待以上指標回升後再從小劑量開始治療。

  2、治療後達到我國《指南》中定義的“完全應答”標準患者,應維持治療6個月以上,必要時可適當延長療程;“部分應答”患者應當繼續治療,直至達到“完全應答”,再繼續維持治療,可視具體情況延長療程。
  建議5:
  關於干擾素的基本劑量和療程及個體化調整,建議:
  1、治療中外周血WBC總數£1.5´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75´ 109/L或PLT計數£50´109/L的患者,應下調聚乙二醇干擾素劑量至135mg繼續治療,或延長注射間隔時間,並加強監測。外周血WBC總數£1.0´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0.5´109/L或PLT計數£2.5´109/L的患者,應當暫停使用,待以上指標回升後再從小劑量開始治療。
  2、治療後達到我國《指南》中定義的“完全應答”標準患者,應維持治療6個月以上,必要時可適當延長療程;“部分應答”患者應當繼續治療,直至達到“完全應答”,再繼續維持治療,可視具體情況延長療程。
  3、如果治療6個月仍未出現治療應答,應當加強與患者的溝通,根據患者意願和配合程度來決定下一步治療策略。如果患者的HBV DNA,尤其是HBeAg定量呈現逐步和進行性下降時,判斷可能出現HBeAg血清轉換有較重要的意義,已經有一定程度下降,建議繼續觀察治療3個月(總療程至少12個月),再根據患者應答情況決定是否調整治療方案
  建議6:
  關於干擾素治療中的監測、隨訪和處理,建議:
  1、治療前應測定基線指標,包括HBeAg、HBV DNA定量、ALT/AST、TBil/DBil、血常規、B型超聲或CT檢查等,以及空腹血糖、甲狀腺功能(總三碘甲狀腺氨酸、總甲狀腺素、甲狀腺刺激激素)測定。
  2、開始治療後每週監測一次血常規,並根據變化適當處理(見專家建議5)。指標穩定或改善後可逐漸延長間隔時間,直至每月監測一次。
  3、治療開始後的前3個月,應每月一次監測ALT和HBV DNA,明顯下降後可延長監測間隔時間,直至每3個月一次,同時監測HBeAg/抗-HBe.
  4、對達到治療終點後結束治療的患者,應當密切隨訪,起初每月一次,3個月後逐漸延長隨訪間隔時間,病情穩定的患者可每3-6個月隨訪一次。
  建議7:對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患者作療效預測時,建議:
  1、不應根據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慢性丙型肝炎的療效預測規律來進行慢性乙型肝炎治療的療效預測,也不宜根據核苷類似物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療效預測規律來預測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療效。
  2、在預測或判斷聚乙二醇干擾素治療慢性乙型肝炎是否出現持續應答時,觀察時間不宜過短,應當在治療後6個月後,根據HVB DNA和HBeAg定量和定性檢測的動態變化進行綜合判斷
  建議8:
  干擾素的不良反應處理
  關於干擾素的不良反應處理,建議:
  1、對於治療中發生外周血改變的患者按專家建議5-1方法處理。對中性粒細胞明顯降低者,可試用G-CSF或GM-CSF治療。
  2、治療過程中發生甲狀腺功能相關的指標(總三碘甲狀腺氨酸、總甲狀腺素、甲狀腺刺激激素)升高或下降時,應與內分泌專科醫生共同診治,必要時可暫停干擾素治療

注:此資訊源于網路收集,如有健康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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