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 感染性疾病科 副主任醫師 安敬軍

  自從干擾素應用於慢性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以來,尤其是聚乙二醇干擾素的開發和利巴韋林的應用,隨著臨床實驗研究的進一步深入,聚乙二醇干擾素聯合利巴韋林的治療,成為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金標準”,為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癒帶來了巨大的希望。但慢性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療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受病毒基因型、病毒載量、患者年齡和肝臟的纖維化程度、治療藥物的種類和劑量、聯合治療和療程的影響,臨床實踐中仍需根據患者的情況作個性化治療,臨床尚需對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一、誰需要治療

  慢性丙型肝炎由於大多數患者的ALT僅輕度升高,甚至完全正常,因此多數患者在慢性肝炎階段常常不會感覺到不適,有些患者一旦出現明顯不適時,已經進展到肝硬化,因此不能以是否有臨床不適來決定治療。臨床研究顯示,慢性丙型肝炎尚與脂肪肝和糖尿病的發生相關,甚至有學者認為是代謝性疾病,即使在血清ALT持續正常者中,有0%~60%存在顯著的肝臟組織纖維化,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即使在肝臟組織學損傷輕微者,即所謂的“無症狀病毒攜帶者”,也有為數不少的患者的生活質量受到影響,生活質量的影響程度與ALT水平不相關。以上結果表明,在對ALT者不可簡單地認為肝臟組織炎症輕,最好進行肝臟組織學檢查,以明確治療的必須性。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慢性化率高達50%-80%,因此患者一旦發現感染,常常為慢性感染,由於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這ALT是否正常與干擾素抗病毒療效不相關,因此,一旦發現患者慢性感染HCV,即應進行抗病毒治療。

  二、療效評價和治療目標

  病毒的長期存在是慢性丙型肝炎進展的主要原因,要阻斷疾病的發展,通過抗病毒治療而清除病毒是根本手段,因此,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目標是清除病毒達到治癒。大量的研究顯示,在停止治療後的6個月如果仍無復發(持續病毒應答),則可以長期保持病毒檢測陰性,因此評價慢性丙型肝炎的療效指標是持續病毒應答率。

  三、治療藥物的選擇

  當前上市的具有抗丙型肝炎病毒活性的藥物是干擾素,無論是普通干擾素還是聚乙二醇干擾素,單獨治療的效果均不理想,需要與利巴韋林聯合治療。當前所有的研究都顯示,聚乙二醇干擾素聯合利巴韋林的治療療效要顯著高於普通干擾素,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選用聚乙二醇干擾素聯合利巴韋林治療,此也是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金標準。聚乙二醇干擾素有羅氏公司生產的40 KD(派羅欣)和先靈保雅公司生產的12 KD(佩樂能)兩種。派羅欣的劑量不需要根據體重而調整,即可以使用固定劑量,而佩樂能需要根據1.5μg/kg,每週皮下注射1次。對初治患者這兩種聚乙二醇干擾素的療效無差異。利巴韋林對抗病毒療效的貢獻與干擾素相似,他主要影響持續病毒應答,不使用利巴韋林者容易復發。利巴韋林的劑量與療效顯著相關,在一定範圍內劑量越大療效越高,在可能情況下應當保證10.5 mg/kg/d。

  四、根據治療中病毒應答情況調整療程

  要獲得持續病毒應答需要經過一段較長時間的治療,療程應當根據病毒的基因型來確定。對基因1、4、5和6型的療程為48周,基因2和基因3型為24周,但這是最基本療程。由於患者對治療應答的模式有差異,臨床應當根據患者的具體應答情況確定療程,對有快速病毒應答(治療4周病毒陰轉,RVR)或完全早期應答者(治療12周病毒陰轉,EVR)患者,按照病毒基因型結束基本療程即可,對治療12周病毒未陰轉而治療到24周才陰轉者,應當將療程延長到72周,以便達到清除病毒的目的。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療程的關鍵是要在治療過程中保持病毒一定時間的持續陰性,當前的研究顯示,為了儘量提高病毒的清除率,治療過程中病毒陰轉後應當保持48周的陰性期。

  五、副作用的治療和藥物劑量的調整

  由於副作用的發生可降低患者的生活質量,降低患者對治療的順應性,因而降低患者對治療的應答,約有10%~15%的患者因藥物的副作用而停止治療。因此,如何處理藥物的不良反應,對完成整個療程,提高SVR的獲得機率具有重要的意義。IFN+RBV抗病毒治療常見的不良反應主要有發熱、流感樣症候群、外周血中性粒細胞下降、血小板計數降低、貧血、體重減輕和脫髮等。這些不良反應均不是永久性的,在完成療程停藥後都將恢復。對發熱明顯者可在IFN注射前口服1片去痛片,即可防止和降低發熱的程度,發熱多在注射的前數次,隨後逐漸消失。

  IFN對骨髓有抑制作用,因而在IFN治療過程中可發生外周血中性粒細胞減少,下降的程度和發生率隨著藥物劑量的增大而加重。中性粒細胞絕對計數在1.0×109/L以上,多數患者還可以耐受,不需進行處理,當低於1.0×109/L高於0.75×109/L時可使用一些具有升白細胞功能的藥物,低於0.75×109/L時,需要降低藥物劑量,而低於0.5×109/L時需要停藥。由於抗病毒治療的療效與IFN的劑量和療程相關,無疑過早的降低劑量和終止治療,將使這些患者不能獲得SVR。因此,要求患者嚴密觀察中性粒細胞的變化,當患者的中性粒細胞計數降低到一定程度時,及時進行臨床處理,保證患者使用有效的IFN劑量和完成整個療程。

  血小板降低的發生機率要低於中性粒細胞,血小板減少症發生率不到5%。對血小板減少的臨床意義評價應當從臨床實際出發,首先血小板減少是否出現臨床表現,有臨床表現者如面板粘膜瘀點瘀斑、牙齦出血等,即使血小板計數>5.0×109/L也應當進行處理,計數在2.5×109/L~3.0×109/L,無臨床症狀也可以在嚴密觀察下進行治療,但對於計數<2.5×109/L者應當進行處理,需要降低IFN劑量甚至停藥。

  在IFN+RBV抗病毒治療中約有1/3的患者出現不同程度的貧血,15%患者的血紅蛋白下降到10g/dL以下,主要的原因為RBV引起的紅細胞破壞增加。貧血的發生常常需要將RBV的劑量降低20%~25%。當血紅蛋白下降到10g/dL~8.5g/dL時,需要減少RBV的劑量,當低於8.5g/dL時則需要停用RBV。為了完成整個療程,血紅蛋白的減低也可使用促紅細胞生成素治療,特別是對曾經治療而因停止RBV使用而失敗者。由於RBV的聯合應用可顯著提高普通IFN或PEG-IFN抗HCV治療的療效,不論從經濟學和療效考慮應注重RBV與IFN的聯合使用,應當根據臨床情況合理的處理,在對症治療無效的情況下才考慮降低IFN或RBV的劑量,否則將顯著影響抗病毒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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